助残:律师化解三十年纠纷
援助机构: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援助人员:邹晓春 朱殿纯
受援人:谭某,系残疾人
1978年6月27日11时,某铁矿采石放炮,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飞出安全区的石头将年仅20岁的谭某砸伤,经医院确诊:右股骨下1/3开放骨折,右小腿双骨折,伴坐骨神经损伤。虽经及时抢救和多方治疗,现仍留下残疾,构成六级伤残,造成生活不能自理。
事发后,铁矿积极为其治疗,并将其调入本企业综合工业公司,按公司职工待遇每月给付生活补助费,以维持谭某的正常生活。2001年初,因该单位整体重组改制,铁矿体制发生变化,原来正常给付谭某的补助费无法正常入账,便停止给付其生活补助费,使谭某的生活陷入困境。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谭某在家人的陪伴下来到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
由于本案发生在1978年6月份,已近30年的时间,企业原来经办此事的人都已退休,调取治疗医院的病志也十分困难,给进一步的伤残鉴定造成很大困难。为此,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先调取了医院的病志,然后到法院起诉。同时请求法院对谭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最后确定请求赔偿的数额。
此案于200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律师以大量的证据驳斥了被告提出的“超过诉讼时效和无法律依据”两个答辩观点。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30万元,并一次性全部按协议履行完毕。
扶弱:受虐女摆脱不幸婚姻
援助机构:盘锦市法律援助中心
援助律师:陈丽荣
受援人:李某,盘山县羊圈子某村村民
李某因长期遭丈夫史某打骂于2004年2月,到盘锦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法律援助中心陈丽荣律师接待了她。经了解得知,李某与丈夫史某经人介绍于1992年结婚。在婚后的13年中,丈夫经常无故打骂李某,似乎以此为快。
李某也曾几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都被他人调和撤诉。李某的多次让步并未换来丈夫的悔过,反倒使他更加变本加厉。现在李某因为惧怕丈夫的虐待,已从家中偷跑出来一年多不敢回家,她还说自己见到丈夫就浑身发抖,现在一心只求离婚。
陈丽荣律师接手此案后,进一步查明李某的丈夫史某因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正羁押在盘山县看守所。陈律师通过有关部门将起诉状送达至盘山县看守所。在庭审中被告史某称:“同意与李某离婚,但外债11430元李某应承担一半。”针对史某的答辩,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指出,欠款11430元一事,被告提供的4名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证人均是被告的亲属,他们证明的事实真实性值得怀疑。2004年7月30日,盘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与史某离婚,判双方各承担一半外债。
权益:法援为民讨公道
援助机构:辽宁省法律援助中心
援助人员:韩文涛 宋立军 任育德
受援人:薛某、杨某、薛小(化名)
受援人薛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薛小系长子。2005年2月15日18时许,与受援人同村的王某因怀疑薛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遂携带菜刀、木棒、烟花、鞭炮、汽油溜至受援人住房处,站在屋外将事先准备好的烟花、鞭炮点燃,连同装满汽油的玻璃瓶一起投入三受援人所在的东屋中,然后顶住屋门,并用铁棍将房门别住,企图将三受援人烧死在房中。
当三受援人拼命撞开南窗逃出房外时,王某又持菜刀、木棒追砍三受援人,直至三受援人受伤倒在地上。当时因村民闻声赶到,王某才逃跑,回家后喝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鉴定认为三受援人均为轻伤,与侦查终结报检察院起诉。
受援人原本家庭困难,受到被告人王某的侵害后,身体严重烧伤,花费了巨额医疗费,已无力聘请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辽宁省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韩文涛、宋立军、任育德三名律师成为三受援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援助律师接手后,经过认真调查,认为轻伤的鉴定结论存在疑点,于是协助受援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重新鉴定,新的鉴定结论为二重伤和一轻伤。在案件审判阶段,由于没有受援人伤残等级的鉴定,无法准确计算赔偿数额,援助律师又代理受援人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的申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出具的法医鉴定书证实受援人薛小的伤残等级为八级,薛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杨某的伤残等级为四级。
2005年9月1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援助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援助律师从该案事实出发,提出了被告人王某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主观特征和客观表现,证明了被告人王某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并代表受援人向被告人王某提出赔偿请求,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被告人王某赔偿受援人的经济损失。
讨薪:为八十九人获酬二十一万
援助机构:沈阳市苏家屯区法律援助中心
援助人员:赫世昌 程世达
受援人:李某等89名农民工
2004年3月,沈阳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沈阳某花园三期工程期间,将工程分包给既无国家建筑资质资格,又无支付劳动报酬能力的包工头卫某。卫某从铁岭、山东、辽阳等地招聘农民工89人。同年10月工程接近尾声,农民工多次向卫某索要拖欠的工资,卫某以开发商尚未支付该款为由拒绝给付,并离开建筑工地不知去向。
此后,农民工又向沈阳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索要拖欠的21万余元工资,但该公司以农民工非该公司直接雇佣,未与农民工建立劳务关系为由拒绝给付拖欠的工资。农民工几番讨要工资不成,其中的7名农民工先后两次服毒自杀未遂。
得知消息后,赫世昌律师和程世达律师为89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2004年12月,两位律师先后来到铁岭、辽阳等地核实农民工人数、工资数额等情况。后又分别找到某工地工头卫某和沈阳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工地项目经理佟某了解核实情况。2005年1月20日,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赫世昌和程世达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三点代理意见,首先沈阳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卫某所签工程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其次,沈阳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的被诉主体。另外沈阳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立即给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该意见得到了法院的全部采纳,2005年4月2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卫某给付李某等89人劳动报酬21万元;沈阳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援小贴士】
■什么样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我省公民符合两项条件就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第一项是符合经济困难标准,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应当是经济困难的公民;第二项是符合法律援助范围,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所请求给予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
■公民怎样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要获得法律援助,应当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的代理委托书;相应的经济困难证明;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去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形式?
1、接待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2、代理民事、行政诉讼;3、提供刑事辩护;4、非诉讼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