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凡副厅长正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解民之困、慈爱之心、保护之盾”是法律援助的宗旨,沿着服务民生这一轨迹,我省的法律援助事业蒸蒸日上,依法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今年是我省法律援助事业走过的第10个年头。10年里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哪些辉煌成绩?昨日,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省司法厅副厅长张凡。
记者:我省法律援助机构是何时创建的,目前已经发展成什么规模?
张凡:1994年,司法部正式提出探索建立和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省司法厅党组高度重视,从1997年开始我省先后成立法律援助中心114家,建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233个,并在村级居委会中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同时,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还积极在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老龄委等社会团体及大专院校设立法律援助网络。截至目前,妇联系统已建立联络部80个,残联系统建立78个,工会系统建立79个,共青团系统建立75个,老龄委建立62个,大专院校建立30个,其他联络部建立68个,全省共建立法律援助网络472个,基本上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援助网络。
10年来,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解答法律咨询130余万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约10余万件,有近30余万人次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为了贯彻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这一主导思想,省司法厅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张凡:2003年,国务院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为了更好地落实《条例》精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专门听取了省司法厅党组的汇报,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于2004年正式颁布实施。该《办法》在《条例》的基础上扩大了范围,增加了请求工伤待遇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生产安全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的并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同时又对经济困难标准、基层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等作了具体规定,在实践中更具操作性。
记者:我省是如何做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
张凡:近年来,省司法厅在全省农村开展了“做好与人民调解工作衔接,延伸法律援助工作触角”活动。在活动中,各地依托乡镇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利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系统在村设立法律援助点、在社区设立法律援助信息员,按照“先办理、后审查”的原则,全面开展非诉讼法律援助业务。通过此项活动,各地走出了“不诉不援”的思想误区,克服了各县区工作经费不足、专业人员紧缺、供需矛盾突出的困难。同时,由于工作机制的创新和完善,调动了广大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使农村地区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从源头上消除和化解了农村的各类矛盾,充分发挥了司法行政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职能作用。实践证明,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相结合,运用非诉讼调解手段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有效地解决了目前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门槛高、覆盖率低、农民获得法律援助困难等实际问题。据统计,目前,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农民咨询35600人次,办理涉农法律援助案件2650件,有力地维护了农村的社会稳定。
记者:10年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创建了哪些新机制?
张凡:10年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经过不断探索和实践,日臻完善,成绩显著,建立了许多法律援助工作新机制。2004年,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省司法厅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2007年,为了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省司法厅专门制定了工作方案,同时,在全省律师中选调40余名工作责任心强、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突出的律师在省信访局接待大厅,建立轮流值班制度。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省共有11个市和60个县区组织法律援助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出了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