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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友赠汽车 分手必须还
      
    作者:大光 本报记者 王淇 (2007年9月21日)

      案情

      经过两年的苦苦追求,不仅没得到女友的芳心,而且连赠送给女友的手机和轿车都得不到承认。无奈,丹东的刘先生与昔日女友对簿公堂。
      据刘先生称,自己与被告张小姐在2003年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过程中感情良好,当时张小姐提出想拥有一辆私人小轿车。2004年1月,刘先生为张小姐买了一辆轿车,车辆所有人也登记在张小姐名下,刘先生还支付了该车的保险费等费用。此外,刘先生还花费2600元为张小姐购置手机。之后俩人发生分歧,2005年10月,张小姐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并拒绝返还车款、保险费等费用。
      为此,刘先生诉至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张小姐立即支付自己为其垫付的车款125600元,并偿付利息损失7906.5元,取证费400元,手机费2600元及车辆保险费等共计1437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恋爱期间一同去购买汽车,所买之车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实际付款人为原告。现原告坚持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理由正当,被告应当返还。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还其支付的购车附加费用及手机费、取证费等费用,因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张小姐返还原告刘先生购车款人民币125000元整。

      说法

      本案中,原告出资为被告购置的汽车和手机并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其条件为保持恋爱关系并最终结婚。所谓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是指赠与行为在当事人所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当条件不成就时,其效力便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由于原、被告恋爱关系终止,所附保持恋爱关系并最终结婚的条件无法成就,汽车和手机由被告继续占有的法律依据已经消灭,那么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将汽车和手机返还给原告才是公平合理的,否则被告即会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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