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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再分配为核心实现社会公平
      
    作者:本报记者 孟锦阳 (2007年9月21日)

      人物小档案
      姓名:王太金
      性别:男
      职务: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简介:1950年生,1973年就读东北大学有色金属压力加工专业,1975年选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习,1976年12月毕业留校,1996年晋升为教授。先后担任东北大学社会科学系党总支书记,文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常务副院长、院长、院长兼党委书记、党委书记,辽宁省“两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辽宁省教委“两课”改革领导小组成员,辽宁省“两课”教材编审委员会成员,辽宁省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研究会副理事长,东北法学教学研究会副理事长。现任中国财税法教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学研究会理事,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学科评审组成员,文法学院税法研究所所长等职。
      曾参与了辽宁省“两课”改革方案和“两课”教材编写计划的制订,并担任《中国革命史论》主编、《毛泽东思想概论》主审。教学改革成果“从中国革命史到毛泽东思想概论的教学改革探索与实践”获辽宁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和东北大学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序二)。主持和参加完成原国家教委重点科研项目一项(执行负责人);中国法学会重点项目一项,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项(排序二)。在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方面有较深入研究,发表和出版了《东北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五四指示”是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吗?》、《黑龙江省农业合作史》等多篇(部)论文著作。先后发表法学论文20余篇。

      构建和谐社会,我国法学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什么?王太金教授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他认为:“现代文明条件下的和谐社会首先体现为现代社会公平,现代社会公平理论的基础应建立在现代文明基础上。以再分配公平为核心构建现代社会公平理论,创制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学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制度公平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

      和谐世界、和谐国家的基础是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和公平合理的国家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源上消除恐怖主义和社会犯罪率上升的趋势。
      “立法需要有一定程度的借鉴移植,但是不能抛弃社会主义的核心和灵魂。”王太金介绍说,“构筑现代社会公平理论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都必须对传统法学进行创新。”
      王太金介绍说,传统法学偏重于当事人的公平,忽视社会公平的研究。当我们热衷于制定一部民法典的时候,事实上社会发展已经将财产保护的主体引进了公法领域。公民财产权利的被剥夺,公民财产损失(如证券),个人收入水平、城乡差别、地区差别的拉大,基本都可以在经济法律制度和国家宏观政策上找到原因。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承包承租、分税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城乡二元结构、国有企业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等等,事实上都可以造成社会各阶层、各地区和个人利益的分化。先富起来的人在很大程度上都与特定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密切相关。仅仅从私法权利范畴研究公平而忽略公法和权力范畴的公平,就可能陷入用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所以,现代法学除了关注当事人的公平以外更应该重视制度公平问题研究,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

      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富裕

      社会公平的核心是分配公平。所有制问题只是实现分配原则的途径。分配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在古代和中世纪,分配公平是相对身份、等级而言,在资本主义社会是相对于非人道的剥削制度而言。“现代社会对公平与正义已经建立起了一些共同点,这就是必须消除封建等级制度、身份差别、种族歧视、富贵阶层享有的特权,人人享有生存权和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等等,这些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上已经得到基本确认,当然也是社会主义公平的基本内容。”
      王太金指出,随着所得税、财产税、消费税制度的建立,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找到了社会稳定器,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分配。通过税收调节作用实现社会公平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成功经验。社会主义应该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已有的基础上,兴利除弊,逐步建立更公平的社会发展目标,并且应该在法律制度上保障这一目标得到逐步实现。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彻底废除等级、身份、权力和其他一切分配领域内的特权,缩小城乡、行业、地区的收入差别,实现包括最广大人民群众在内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和目标,是实现各尽所能、公平竞争、人尽其才、协调发展的基本条件。
      在王太金看来,社会主义的公平分配同样体现差别,按劳分配本身就承认差别,长期以来人们对分配不公的抱怨并不在于由于能力贡献大小不一样而产生的收入水平上的差距,主要是针对法律制度缺陷和制度实施偏差原因造成的不公平、单位内部管理上的“封建主义”倾向产生的不公平,如地区收入差别、行业收入差别、岗位收入差别、机会不均等、资源分配不合理以及超出分配领域的以权谋私、非法所得、公款消费、奢侈腐败现象等。
      “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要素分配比例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重要标志之一。”王太金进一步介绍说,按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但是,要素分配比例偏大,劳动力成本偏低,会造成社会财富过分向少数人集中。组织内部管理“封建化倾向”是引发人们对社会不公不满情绪的重要因素,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以再分配为核心实现社会公平

      “初次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加以解决,但是还不能真正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现代社会公平主要体现在再分配公平,包括财政、国有资产的流转制度和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
      王太金对记者说,社会再分配在现代化社会分配领域起着重要作用。现代国家政府所操纵的社会财富无论在总量和比例上都超过历史上的任何时期。庞大的政府税收和政府开支的指向就是国家财产的流向。市场经济已非过去的市场经济,政府操纵着大部分公共政策对经济进行干预,这种干预可以直接影响阶级、阶层或集团及个人利益。财政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分配,市场准入制度、税收政策、社会福利等等都存在着向哪里倾斜的问题。
      王太金建议,实行公共财政政策,适当加大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减少对企业的补贴,通过社会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依据税法规定将社会一部分人(组织)的财产无偿地变成社会财富,兴办公共事业,帮助那些需要社会帮助的人是现代社会义不容辞的义务。当然,既要建立充分的社会保障机制,又要防止西方国家出现的有人躺在社会保障上面睡大觉现象,目前我国距离这一阶段还相差很远,我国目前只不过是在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和最低生活费用方面设立最低保障线。
      王太金总结说,长期以来理论界争论的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实际并不存在,公平的社会分配完全可能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实现平衡,这一点在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得到证明。需要说明的是,分配公平不是要回到平均主义、“大锅饭”的老路。但是,长期以来在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已经影响了效率和社会稳定,解决这些问题不能同走“回头路”相提并论。初次分配出现的不合理甚至违法现象需要在初次分配阶段从制度和管理办法上加以解决外,合理合法的高收入主要应该通过再分配进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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