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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抓拍游客小心侵权
      
    作者:本报记者 齐芳 (2007年9月28日)

      新闻现场

      游兴正酣时不料遭抓拍 游乐场“抓拍族”惹人烦

      “在公园里玩耍嬉戏,本来挺开心,可稍不留神,竟被人趁机抓拍,真扫兴。”昨日,市民张先生向本报反映了日前他在劳动公园游玩时遇到的烦心事。他认为未经允许私自抓拍他人的各种表情,对人有失尊重。
      “我刚和朋友坐完缆车,正意犹未尽,却有一个小伙子跑到我们面前,热情地让我们看他手中的相机。”提起当日的遭遇,张先生仍有些生气,他说,当这个小伙子将数码相机递到他们面前时,他们十分惊讶,原来相机里存了10多张他和朋友乘坐缆车时的照片。那小伙子说,这些都是他刚刚抓拍的,如果张先生喜欢,可以洗出照片,但每张收费10元。然而,张先生对此并不满意,他认为,即便可以删除照片,但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我拍照,也是对我的不尊重。张先生说,期间,还有两位游客也同样被那个小伙子抓拍,他们也抱怨说,随意被人拍照,实在不爽。
      无独有偶,记者的朋友王女士也遇到过类似的事情。王女士说,前些日子,她和男朋友到发现王国游玩,他俩在坐过山车时,竟被人抓拍了许多惊恐、兴奋、害怕的怪异表情。“看到那些照片,我们都非常尴尬,而抓拍者竟毫不避讳,一个劲地游说道,这样才真实,应该洗成照片留念。”王女士认为,一个人在惊恐和刺激时所出现的各种怪异表情,是不愿意被陌生人拍照和发布的。而这些抓拍者却未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擅自抓拍,未免欠妥。
      (据9月25日《大连日报》)

      专家说法:

      本期嘉宾:项奎洋(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抓拍一族”和以往违法的“偷拍”不同,但当他们成为游乐场里的一种行业,带给游客的大多是惊吓,那么这种抓拍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侵权?未经过游客同意拍下的照片应该如何处理?本报记者请项律师为您解答上述问题。

      问题一:抓拍侵犯肖像权吗?
      项奎洋:不能算侵犯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而目前“抓拍族”的行为尚无法确定其侵犯了肖像权,这是因为游乐场所里的抓拍者没有将他人的照片用于广告、宣传等营利性的活动,因此其行为与侵犯他人肖像权有一定区别。肖像权包含公民对于自己的肖像享有独占权和专用权。独占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肖像是否允许他人通过艺术再现的权利,专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决定是否使用和如何使用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关于“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开的肖像”的规定,实际上只强调了公民肖像专用权方面的保护问题,而缺乏对公民肖像独占权保护的规定。应当说,根据肖像权独占、专有的性质,未经本人同意,是侵犯肖像权的本质特征,而以营利为目的只能是侵犯肖像权一种常见的表现形式。
      目前只能说,抓拍者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抓拍其各种表情,侵犯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问题二:游乐场应对“抓拍族”负责吗?
      项奎洋:游乐场应保障游客权利不被侵犯

      游乐场是一个营利机构,游客进入游乐场消费游玩各种项目,从游客进入游乐场的那一刻起,游乐场和游客之间就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游乐场有义务为顾客提供一个安全不被骚扰的环境,这其中就包括顾客的权利不受侵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游乐场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作为游乐场所管理人员,应该加强监管,杜绝随意抓拍这一现象。

      问题三:游客发现被抓拍后该怎么做?
      项奎洋:可要求删除所拍摄的图像

      首先应该了解到的一点是,并不是所有的抓拍都构成侵权,如果当事人是在拍某一物体或建筑时不甚将某人拍进去了,这种情况并不能视为侵犯个人隐私权或肖像权;但如果是针对某个人或有目的、故意要将某人拍摄进去而不经过他人同意就擅自公布出去或是用于营利,就是一种侵权行为了。抓拍者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在为他人拍照前先取得其本人同意。当然,如果只是将人的某个部位摄进去,不能使别人足以辨认就是这个人,这个时候即使公开发表出去也不构成侵犯个人隐私权或肖像权。
      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删除所拍画面,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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