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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五千到五万。“自由裁量权”会不会让一些执法人员根据心情“随口定价”?为避免“同案不同罚”的现象,我省从今年起将推进细化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据介绍,为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今年10月15日前,沈阳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将完成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清理、细化和检验的工作
    别让“自由裁量权”太自由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 (2007年9月3日)

      为交通违法行为“明码标价”

      咱先打个比方,如果一位驾驶人违法停车,车主要交多少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是,出现上述情况,且“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同一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却相差了整整10倍,那么究竟罚多少钱比较合适?在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违法停车的罚款金额是“明码标价”的——100元!
      早在去年,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定(草案)》进行修改时,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孙桂真便表示,《规定(草案)》确定每一项具体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时,参照了北京、河北、吉林等省、市的有关交通罚款处罚的规定。关于具体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并考虑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公民法律意识等因素确定。
      谈到这样做的初衷时,孙桂真认为,为了避免“人情罚”、“情绪罚”的情况,制定一个对交通违法行为实行统一罚款处罚决定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十分必要,一方面可以遏制执法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可以统一规范同一违法行为在不同地区的罚款数额,使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法可依。

      罚款“随口定价”将成为历史

      如果说,“明码标价”只是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尝试,那么今后,行政执法部门“想罚多少就罚多少”的现象将在我省得到全面遏制。
      据了解,我省从今年起将推进细化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减少处罚的随意性。大连、鞍山、丹东、朝阳4个市将成为全省以及全国的示范点,上述4个市的细化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单位将达到百分之百,同时,全省其他各市、区细化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单位将达到50%以上。
      另外,今后我省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或设定罚款、收费标准时,首先将研究其必要性和有效性,对确需设定罚款、收费的,将依法合理确定和细化罚款、收费幅度。
      孙桂真认为,当前行政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造成执法不公,影响政府公信力。同时,由于有了“自由裁量权”,就有了“权力寻租”空间,给好处就少罚点,不给好处就多罚。一种违法行为只有一个处罚标准就能解决这个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细化自由裁量权可减少腐败空间。

      十月中旬前细化裁量权

      虽然此次沈阳市并没有作为试点,但在今年6月19日已开始实施《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有效地规范了“同案异罚”的现象。沈阳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告诉记者,《方案》旨在细化统一处罚标准,减少处罚的随意性,是给行政自由裁量权立了个“规矩”。
      《方案》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种类、幅度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如:行为人有轻微的违法行为,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按最低限处罚;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的,确定一种处罚和一个罚款标准;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标准幅度较大的,根据情节,规定一个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相同的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可按较高的数额罚款。
      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利,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乃至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也在告知内容之列。
      除履行告知义务,沈阳市行政执法部门还要实行公示制度,要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录以及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处罚种类与幅度,并公布接受监督的方式、投诉渠道等。

      处罚权不能用来解决经费问题

      “一旦执法人员背上了罚款的指标,就很难保证他们不滥用手中的权力。”
      有专家认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所需的经费必须由财政予以保障,不能靠行政罚款解决。执法部门不能下达罚款指标,不得把罚款同部门或个人的利益相联系。应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并严格考核监督来调动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行政处罚权的正确行使不能因为财政原因而受到影响。

      记者感言——自由裁量≠随心所欲

      □ 水其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由于违法行为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时,总要和行政执法人员讨价还价,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往往迁就于这种讨价还价。其实这种迁就是一种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尽管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时,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但自由裁量绝不等于滥用职权。我省这次细化行政“自由裁量权”,规范“同案异罚”,准确地说就是规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压缩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人为”空间,尽可能地减少“心情罚”“关系罚”,努力实现“过罚相当”,做到行政处罚的既合法又合理。
      当前我国许多法律法规在制定过程中,都采取了“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来处理条文表达问题。其中一个显著后果就是授予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这造成了法律规定与案件现实之间缺乏具体的针对性和明确的对应性,把决定具体处罚的权力过于宽泛地交给执法人员。
      从某种意义上讲,规范自由裁量权首先是行政机关严格执行法律、保证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的客观要求。政府能够积极制定规范约束“自由裁量权”,是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观念日益成熟的具体表现和重要标志。
      为政府的这一举动叫好!

      链接

      “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在行政处罚幅度内裁量;②选择行为方式;③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④对事实性质认定;⑤对情节轻重认定;⑥决定是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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