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最近接连收到很多关于快递的投诉,责任和赔偿是争论的焦点。快递纠纷较多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到底是怎样的?而赔偿又为何经常互相“扯皮”,记者采访了几名专家为您一一分析。
案例:
邮件错投 顾客打飞机“自取”
沈阳的苏可(化名)最近被快递烦得什么心思都没有了。今年8月中旬的一天,他看到福建有家公司正招代理商,经过思量,苏可觉得如果拿下这个代理会对自己的事业有很大帮助,但由于事情多走不开,苏可托在当地的一个亲戚帮他办理前期的手续。起初一切都很顺利,根据公司规定,代理商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文件来审核,这种审核有时间限制,若在规定时间内看不到相关证件,代理资格可能将会被取消。
得到消息后,苏可马上联系了一家快递公司,把证件投递给福建的亲戚让其替自己去公司跑一趟。当初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邮件最迟第4天就到了。但转眼6天过去了,这封重要的邮件依然没有送到,苏可来到快递公司查询,不查不知道,原来本应投递到福建的邮件被错投到了山东!苏可非常生气,但这时再转投,申请代理的时间就过去了,于是苏可出钱让福建的亲戚立马“打飞机”飞到山东取回邮件再带去福建。虽然最后终于没耽误代理业务的办理,但这件事情让苏可特别恼火,飞机票可不便宜,他希望快递公司最起码应赔偿自己这段时间内的损失。但这家快递公司表示这是公司发货员的过错,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即使发货员赔偿也只应赔偿来回的邮递费用,对于机票钱等支出概不负责。苏可现在仍为此事跟快递公司协商。
原因:
民营快递尚不规范
关于快递出问题而衍生出的索赔纠纷近些年并不少见,而出现问题的多为民营快递公司,其中的原因跟民营快递自身的素质和发展有很大关系。
据调查,目前沈阳已成规模的民营快递公司已有近二十家,这些快递公司价格相对便宜,因此有时能争取来更多的客源。社会学家沈阳师范大学刘旭东教授表示,在这些快递公司发展过程中,由于管理水平跟不上,导致差错率、丢件率等上升,公司之间的协作不融洽,相互扯皮等现象屡见不鲜。而一些企业更没有把快递作为一种事业,而是当成是赚钱的工具。在人才使用上,重“使用”轻“培养”。在经营上重“取件”轻“派送”。这些造成了快递行业的不规范,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也比较多。
而在整顿违规快递企业时,由于《邮政法》主要是对邮政系统内部监管力度比较大,由于违规民营快递属于企业,要由工商部门管理,邮政系统没有执法权限。如果消费者与民营快递公司发生纠纷,首先应向工商部门反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因为快递公司与消费者签署的合同,主要是受《合同法》约束。由于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容易造成合同双方的利益是不对等的,出现问题时,消费者很容易吃“哑巴亏”。
矛盾:
邮政法与消法有冲突
除快递业自身应严格规范的原因外,法律界人士认为,赔偿方面的纠纷大多因现行的《邮政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冲突,到底按哪个法律来赔也成了快递企业和顾客之间争论的焦点。
《邮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挂号信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者部分损毁的,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省法学会会员王继文表示,《邮政法》于1987年开始实施,由于法条规定较为笼统,邮电部随后又制定了较为详细的《邮政法实施细则》,对有关邮包丢失的赔偿数额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因为制定这些法规的时间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其局限性,其中主要的表现之一就是显失公平的条款较多,实施细则缺少透明性,其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又在行业部门。这些行业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冲突的地方较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样的具有赔偿和惩罚色彩的特别法相冲突的地方也多。现行《邮政法》中有的条款,如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等规定,含有排除自己责任、限制对方权利的性质。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平常邮件损失不予赔偿”,收了邮费却没有履行义务,这显然违背合同关系的公平性原则;再如“非保价邮件丢失,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的规定,也是违背公平、公正这一基本法理原则。
王继文还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是恢复性赔偿,即消费者损失多少,经营者就应赔偿多少,而《邮政法》规定对于邮政损失是限额性赔偿,即只能在邮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做出赔偿。目前商业性、市场化的邮寄业务已渐成邮寄业的主业。如果消费者是付费购买的市场化的邮递服务,出现纠纷,就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索赔。
建议:
快递业应设专门管理机构
刘旭东教授认为,快递市场不规范存在很多客观因素。首先,这些“杂牌”快递分属工商、商务、交通、航运、铁路等部门审批,没有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难免出现有了问题谁都不管的现象;另外,由于“正规军”在服务上存在不足之处,“杂牌军”满足了一部分消费者的市场需求,因此得以长期生存下来。同时,他提出,这部分违规从事快递业务的人员大多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按照政府鼓励、引导、规范非公有经济的发展思路,不应该将其一棒子打死,而应该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想方设法将他们引到正路,使其逐渐规范起来,比如采取工商部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准许贷款或分期付款进行注册登记,邮政部门将其吸收进来并纳入管理等等方式,诸如此类的处理方式更积极更有效。
支招:
选择利于自己的法律作为索赔依据
法律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只有正确体现邮寄服务消费关系,确立公平、公正的赔偿原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较好的对接,邮寄市场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得到合理维护。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邮政法》中许多条款无法对接的问题,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的项奎洋律师认为,如果同一行为或同一事件,适用于两部法律,且两部法律均是特别法,那么,新法的效力要优于旧法的效力。而当《邮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冲突,但两者都规定得较为模糊时,可适用《民法通则》或《合同法》这些普通法所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来解决纠纷。因为《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了基本的民事纠纷的法律原则,规范所有合同民事行为,所以如果消费者是在接受市场化的邮政消费服务,那么至少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的“恢复式”赔偿原则来主张自己的要求,即损失多少要求赔偿多少,而不能是邮政行业内的限额式赔偿。如遇到邮政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就可以明确提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有利于自己的索赔依据,这也是基本的诉讼技巧之一。
选择快递小贴士
1、最好选择正规的快递公司,并对货物进行保价约定,万一出了问题也可以索赔。
2、由于快递时委托人和快递公司签订的是运输合同,所以约定一定要明确,应在委托合同中写明权利义务,委托人有什么要求的话可以单独约定,不一定非要遵照格式条款。
3、委托人应该对快递公司出具的单据仔细全面地审查,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