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存折打官司
2007年4月,在沈阳建筑业打工多年的许成涛(化名)拿着存折来到法院,要起诉自己的老板王勇(化名),要求法院判决王勇返还非法占有的6万元钱。在法院,许成涛非常气愤地讲了王勇干的那件“特别不讲究的事儿”。
许成涛说,2007年2月,他和王勇一起到沈阳市某家银行办一项转款业务。许成涛让王勇用转账的方式从自己存折里划走2万元,可是王勇却没跟许成涛商量,趁他不注意,一下子划走了8万元钱。许成涛发现之后,就向王勇要钱。王勇先是说算他借来应急的,过一阵子就还,后来就干脆不认账了,任凭许成涛怎样讨要,就是不肯还钱。许成涛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王勇非法占有了自己的6万元钱,属于不当得利,必须马上返还,并赔偿自己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各出证据论是非
接到法院的传票,被告王勇来到了法院,在他嘴里,事情又变成了另一番模样。王勇说,许成涛是他雇的管账会计。从许成涛账户里转出来的8万元本来就是王勇的钱。王勇回忆道,自己当时承揽了一项线路安装工程,8万元工程款先打进了许成涛账户,然后自己和许成涛一起把钱转出来,又存进了自己的账户。王勇坚决否认许成涛的说法,称自己绝对没有多拿钱,也没有义务还钱。
面对王勇的全盘否定,许成涛拿出了以自己名义开户的存折,证明当日确实有8万元钱从他的账户转到了王勇的账户。
王勇也拿出了证据,有证人出庭作证称,许成涛确实是王勇的雇工;也有协议证明王勇确实承包了沈阳市沈河区一个小区的线路安装工程,工程款为8万元。
看着王勇当庭出示的证据,许成涛表示,工程确实存在,但是王勇只负责了前半段,后半段工程都是自己负责的。而且,自己账户里的钱就是自己的,与这项工程,与王勇都没有关系。王勇拿出的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他划走自己账户里的8万元钱是合法的。
在诉讼过程中,王勇又找来了发包线路安装工程的小区物业公司。该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虽然当时没有留下书面证据,但是8万元钱确实是付给王勇的工程款,并且是经王勇本人同意,划进许成涛账户的。
法院认定划款合法
经过激烈的开庭审理,法院依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许成涛确实曾经是被告王勇的雇工。2006年10月,王勇承包了一项线路安装工程,工程历时3个月。工程结束后的2007年4月,许成涛和王勇一起到某银行,王勇从许成涛名下的账户里划走了8万元,转到自己账户,由此发生纠纷。许成涛称王勇多划款,并非法占用了自己的6万元钱,要求归还。王勇称8万元钱全部是自己的,拒绝归还。
尽管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都提交了证据,但是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的说法。不过,有一点可以确认,那就是许成涛和王勇当时是一起到银行办理的金融业务,王勇也是通过许成涛划取的8万元。
许成涛称自己实际负责了这项工程的后半段,却拿不出相应的工程承包协议。因此许成涛的这一说法,法院不予认定。综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许成涛主张被告王勇非法占用其6万元现金,却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被告证据。因此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做事记得保存证据
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斌分析此案后表示,如果事实真相是王勇说的版本,那就是许成涛想占便宜没有得逞。如果事实真相是法院没有认定的许成涛说的那个版本,那就是许成涛自己在证据方面打了一场大败仗。他起码缺少两样最为关键的证据:王勇将工程后半段转包给自己的协议和王勇向自己借6万元钱的借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也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此,许成涛输掉了这场由他发起的官司。
吴斌律师提醒读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一定要注意取得和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能够证实你的说法,维护你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