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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悠悠球”伤人 先看质量再谈责任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8年1月2日)

      新闻现场

      “悠悠球”伤人事件频发生 10岁男童被砸伤眼睛

      一名10岁男孩在玩“悠悠球”时,被误伤到眼睛,面临着失明的危险。类似的外伤,在各大医院急诊室频频出现。
      “妈呀!我的眼睛!”课间休息,在某小学操场,5年级男生文文高声呼救。班主任闻讯赶来,看到文文双手捂着右眼,满脸是血。他的脚下,扔着一根长长的绳子,一端绑着一只塑钢的轴承。“‘悠悠球’砸的!”同学告诉说。
      校方立即通知家长,马上将孩子送往中国医大四院。经查,文文右眼裸眼视力仅0.1,原因是遭到硬物重创,眼底淤血,大量细菌进入眼眶,导致化脓性眼内炎。眼科医生高铃介绍,如果引起视网膜脱落,孩子有可能失明。
      据文文回忆,当时他将“悠悠球”的绳子一端系套在手指头上,上下左右摆动玩得正起劲时,绳子突然断了,“悠悠球”一下子飞到眼睛上,顿时觉得右眼剧痛,眼前一黑啥也看不见了。
      沈阳市儿童医院急诊医生介绍:“近一个月来,‘悠悠球’伤人事件骤增!”
      当日,记者相继暗访了沈阳市沈河区多所小学,发现校园附近的文具店“悠悠球”售得正火。记者花1.5元买到一款,绳子使劲一拉就断,危险性可窥一斑。午休时,来文具店挑选“悠悠球”的清一色是小学生。记者观察到,大部分“悠悠球”为“三无”产品,个别品种配有包装说明书,上面印着一行字:“警示:8岁以下孩子需在家长指导下购买、玩耍!”但实际上,小学一二年级的孩子照买不误。
      (据2007年12月29日《沈阳晚报》)

      专家说法

      本期嘉宾:王乃龙(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闻报道中,小学生因为玩“悠悠球”受伤,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这些“悠悠球”存在绳子不结实的质量问题。那么孩子们玩“悠悠球”受伤,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对玩具又有什么具体的规定?本期嘉宾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

      问题一:玩玩具受伤谁担责?
      王乃龙:如果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和生产者都要担责

      “如果确实是‘悠悠球’本身质量有问题导致孩子受伤,那么‘悠悠球’的销售者和生产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王乃龙律师表示,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也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此,如果“悠悠球”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玩“悠悠球”受伤的孩子可以选择向卖“悠悠球”的商家,或是生产“悠悠球”的厂家要求损害赔偿。
      至于怎样赔偿,《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只要能够证明“悠悠球”本身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那么文文的住院费用应当由商家或是厂家负责赔偿。

      问题二:儿童玩具适合所有人玩吗?
      王乃龙:玩具分年龄段,有国家标准

      “玩具也是分不同适应年龄段的。不适合幼儿使用的玩具,就不应当卖给幼儿。”王乃龙律师介绍道,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玩具技术安全规范》为所有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制定了严格的标准,还按照不同的年龄阶段,对儿童玩具提出了不同的安全性能要求,要求生产厂家按照年龄对儿童玩具进行等级划分,并要贴上年龄警告图标,以便家长根据不同年龄组儿童的兴趣和玩具本身的安全情况进行选择。
      “悠悠球”这种玩起来需要一定技巧,而且高速旋转时还可能造成人身损害的玩具,应当属于8岁以上儿童适用的玩具。“悠悠球”厂家没有按照《国家玩具技术安全规范》在产品上张贴相应的年龄组标识,本身就属于一种“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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