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诉讼10次调解,都满意了
作者:孙德江 本报记者 王律娜 (2008年1月23日)
一场长达近7年的官司,历经了三次诉讼。最后,二审法官经过10次耐心细致的调解,终于使双方当事人满意了。
1999年11月,张强与锦州某客运公司签订了投资经营合同书,承包经营3年的长途客运线路。2000年9月双方又重新签订了营运合同,但因种种原因至2000年12月一直未能上线营运。
为此,张强将客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多种费用9万余元,赔偿经济损失7万余元。客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1年5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从2003年12月至2004年3月,客运公司分三次付款给张强8万元。2004年,客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张强返还车牌、证照等手续,同时承担赔偿损失3.9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客运公司的诉讼请求。2005年9月,客运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张强返还客车和证照等手续,并赔偿经济损失7万余元。
二审法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案件人员先后十余次找客运公司和张强进行调解,双方都因为这近7年来的不断上访、上诉、要求赔偿弄得性情急躁、火气十足。开始,双方对承办案件人员的耐心调解不理不睬,但是承办人一次次的耐心做工作,把事情摆到桌面上让他们自己评说。最后,在承办案件人员的第10次调解下,客运公司和张强达成协议,由张强付款14000元给客运公司,并返还该公司车辆及相关手续。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