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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7月,宋飞看着别人在股市赚了不少钱,自己也想在股市捞上一把,于是宋飞到了证券交易所开了户开始炒股。一次,在交易所炒股的时候,宋飞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李涛,并让李涛帮着炒股票,但没想到后来赔了,围绕这笔损失谁来负责,宋飞和李涛打起了官司——
    百姓官司之帮人炒股 赔钱咋算
      
    作者:本报记者 孙丹 (2008年1月25日)

      “这李涛可是炒股的高手啊,这么多年,他可没少赚钱。”宋飞一进股市就听别人这么说。宋飞心想,自己对股票是一窍不通,要是能有个高手领着自己炒股,肯定比自己炒股有把握。于是宋飞找到李涛:“大哥,我知道你是炒股高手,有很多经验,我刚接触股票懂的不多,你帮帮我,赚了钱,我们两个分。”李涛说:“好,既然你这么相信我,那我就尽心尽力帮你,放心吧,一年以后,保证你赚到钱。”但没想到事情后来的发展,让两个互称兄弟的人翻了脸。

      原告:被告不听劝阻应赔钱

      宋飞说,当时两个人经过几次的交涉,达成了口头协议:宋飞把自己的资金账号告诉李涛,俩人共同设定交易密码,约定炒股时间定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李涛负责宋飞所投资金安全,如没能盈利,李涛要归还宋飞所投资的未动用本金;如果盈利,宋飞与李涛六四分利。
      可是宋飞万万没有想到,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股市的行情不尽如人意,宋飞四处筹措的5万多元资金亏了不少。到了2006年末,宋飞有些着急了,找到李涛:“我这5万元也没挣到钱啊,我们把股票脱手吧,咱俩的协议可以停止了。”李涛却劝宋飞说:“你别着急,现在是低谷,等过了这段时间,就能赚钱了。”
      可是在接下来的日子里,股市并没有像李涛所说涨起来,而是一跌再跌,宋飞的5万元资金已经所剩无几。因此宋飞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他与李涛签订的投资协议,并要求李涛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6万元。

      被告:口头协议不算数

      法庭上的李涛也做了充分的准备,他告诉法官,宋飞的说法有误,他帮助宋飞炒股只是出于友情,两个人虽然有口头协议,但是并没有真正执行过这个协议。
      这几个月股票账户上的投资行为都是宋飞自己的买卖行为,而自己的一些建议宋飞也并不相信,所以造成的亏损与自己没有关系。李涛还表示,那份口头协议根本不能作为证据。

      法院:被告有一定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21日,宋飞与李涛达成投资协议,双方约定李涛负责宋飞所投资金安全,时间为1年。如未能盈利,李涛要归还宋飞所投资的未动用本金;如果盈利,宋飞与李涛六四分利。在这份协议签订前后,宋飞的股票资金账户上分别于2005年7月12日、7月13日买入两支股票,2006年9月25日又进行了一次股票买卖,此后,宋飞资金账户上再无交易记录,资金余额为486.34元。
      法院认为,宋飞投资差额损失计算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合同期届满之日止,以这两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之差,乘以原告所持股票数量计算为1890元。投资协议双方只约定了在1年内被告与原告盈利分配比例为4:6,无盈利的情况下被告负责归还原告所投资的未动用本金,而未约定亏损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既然协议约定被告负责原告所投资金安全,实际操控原告的股票,负有对股票适时买卖的义务,那么,被告未把握好市场风险,造成了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涛赔偿宋飞投资损失189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防范风险最好签书面合同

      委托他人炒股时,当事双方之间便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按照法律规定,作为委托人,有权利了解执行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比如买进和卖出股票的时间、种类、数量,账面股票余额和现金余额等基本信息。如果受委托人不告诉委托人具体情况,委托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防范委托炒股风险可事先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双方出现纠纷后往往对委托人不利。另外要考察操盘人的诚信程度,并确认操盘人的偿付能力。如果操盘人没有具体充足的财产,那么在出现需要他承担责任的情况时,就会因为其没有财产难以履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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