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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5年为百余被污者“正名”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 王莉 任晓霞 白国军 (2008年1月28日)

      五年来,我省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中,挽回直接经济损失9.3亿余元;五年来,我省检察机关还推行“正名制”,为被错告、诬告和举报失实的100余名当事人“正名”……

      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向代表们展示了五年来我省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成绩单。其中,加大查处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力度、为被诬告者实行“正名制”等做法成为备受代表关注的检察工作亮点。

      反腐:重点盯紧民生领域

      五年来,我省各级检察机关坚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共立案侦查各类涉嫌职务犯罪嫌疑人8752人,提起公诉6377人。通过办案挽回直接经济损失9.3亿余元。
      各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挪用国家支农资金、征地补偿金等款物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655人,私分、侵吞、挪用国有资产的国有企业人员3013人。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还深入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共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480件。于2007年组织开展了积极预防、严肃查办“民生工程”领域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和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专项工作,严肃查办了一批涉案地域广、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的大案要案。

      公正:为被诬告者“正名”

      五年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推行“正名制”,对于被错告、诬告和举报失实的当事人,在查清后予以澄清和“正名”,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年来,已为100余名当事人“正名”。
      五年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6086件。对应当逮捕而未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捕2489人、追诉3363人。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出纠正意见804人次。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还加强了依法监督的力度,五年来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22213人,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起诉8878人,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4305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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