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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行避陷阱 玩个爽
      
    作者:本报记者 程丽娟 (2008年1月30日)

      过年了,好不容易有了七天长假,好多人计划出去好好玩一玩。不过,本报提醒您,在玩儿的过程中,您还得留神随时可能碰到的不快。
      去年“十一”期间,葫芦岛的刘先生一家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豪华游”。按行前签订的合同,住的酒店应为五星级,刘先生满心欢喜,但到了地方一看,发现房间设施、装修仅仅只能算是个三星级。而且房间临街噪音非常大,一家人都没休息好。如今提起这事儿刘先生还很气愤,他希望通过本报提醒春节出游的朋友跟旅行社签合同的时候,住宿条件一定要讲清楚,千万不能马虎。
      看来,出门旅游想玩个爽还真不太容易。春节游不想被涮的话,来参考一下本报的出行宝典吧。

      花招 客少并团

      去年年未,大连市新婚不久的曾先生夫妻报名参加了A旅行社组织的云南游,并签了合同。但大出意料的是,当他们来到机场时,随团导游拿的却是B旅行社的小旗,一打听,原来自己已被A旅行社转给了B旅行社。
      无奈,曾先生只有随团出发。令他很不满的是,B旅行社安排的导游一直冷若冰霜,总是像背书一般机械地进行景物介绍,弄得本来游兴很浓的大伙顿时没了兴致。短短一个下午竟“抢火”似地游了五个景点,每个景点只给20分钟的自由活动时间,别说拍照、赏景,就连走马观花都做不到,累得大家气喘吁吁。
      破解秘笈:为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旅行社写明是否转(并)团,以及转(并)团旅行社的名称。一旦发现有违规转团现象,应指出并向旅游管理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旅行社提出索赔。
      护身法典:应该说,在保证旅游质量的前提下,转(并)团并无大碍。但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有关旅游法律法规和国内组团标准合同,旅行社因参团人数不足需将旅游者转(并)给其他旅行社出团,必须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否则将承担总团费10%的转团违约金。

      猫腻 景点缩水

      沈阳的龚女士去年春节期间到南京旅游,本来说好的阅江楼景点因为司机不认路,浪费了1个多小时也没找到,最后只好不了了之;旅行社答应的高级私人小艇变成了10个人的游轮;卖点之一的湖滨码头野餐,因为码头根本还没造好也没能兑现。
      张先生和妻子去年春节期间终于来到了向往已久的天涯海角,好想在柔软的沙滩上走走逛逛,找找久违了的浪漫感觉。可是导游小姐却说“时间来不及了,我们必须坐快艇!”没办法,掏钱吧。坐着快艇绕了一圈,好似走马观花。细处的美丽一点也没体会到,弄得心情全无。
      破解秘笈: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条款,把旅行社在广告中关于旅游的行程路线、所乘交通工具、住宿及用餐标准、往返时间等承诺都写进合同中,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护身法典:《辽宁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四条: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业务;(二)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和质量认证标志,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三)制造和散布有损于其他旅游经营者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四)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服务信息或者发布虚假广告;(五)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六)业务往来中,账外给予佣金或者收受回扣;(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陷阱 购物百变

      逛街购物是很多旅行团的重头戏。出来玩儿,买点东西本来无可厚非,可要是被当成“大头”宰来宰去就不是那么回事儿了。相信很多有过“海南游”经历的朋友一定对下面的两个场景记忆犹新。
      场景一:侨民咖啡厂,浓郁的咖啡香诱惑着你掏出了钱包,合计着得买点回去让老爸老妈、兄弟姐妹、亲戚朋友尝尝,一边面带笑容地付款,一边还暗暗感激导游考虑周到。殊不知,这时候导游的心里正美滋滋地算着能拿多少回扣呢。
      场景二:品茶——幽雅凉爽的茶庄里,免费的苦丁茶喝得消费者那叫一个滋润。这么好的东西不买点回去真是可惜了。于是,很多人荷包里的银子又忍不住往外蹦了。180元一小盒的茶叶最多也就二两,不知道和市面上每两30块钱的极品苦丁茶喝起来是不是一个滋味?
      破解秘笈:所谓“旁观者清,当局者迷”,其实这种组团逛街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要想不上当,把持住自己的购物欲望是最好的办法。本着买就陪,不买就赚的原则,冷静客观地看待眼前的商品。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更何况是导游精心为我们挑选的“午餐”。
      护身法典:《辽宁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四条:导游人员在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的接待计划或者中止旅游服务;(二)私自组织、接待旅游团队;(三)向旅游者或者其他旅游经营者索取额外费用;(四)强行向旅游者推销商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果您想出游前与旅行社签个合同,参考一下由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张荣文律师为我们提供的合同文本吧

      国内旅游标准合同书

      甲方:旅游者×××
      乙方:×××旅行社
      甲方及其同行者共()人参加乙方组织的(),并就前述事宜自愿达成本协议,以兹遵守。
      一、旅行时间:自()登上飞机时起至()飞机抵达沈阳桃仙机场停机坪时止。
      二、日程安排
      (详细约定)
      三、收费:每人人民币()元整,于签订本合同时全部缴纳。前述收费包括旅行时间内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景点门票费、导游费和乙方合理佣金等全部费用。
      上述费用中,属于乙方代第三方收取的费用及其标准为:
      (详细约定)
      四、额外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详细约定)
      五、除上述约定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尽管有上述约定,如乙方从甲方收取了第三方的代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条约定之内容),而第三方实际收取之费用低于乙方代收费用的,乙方应将差额部分返还给甲方。
      七、交通工具
      1、飞机:(直飞、经停、转机)
      2、巴士:标准
      3、船只:
      ……
      八、住宿
      (地点,酒店星级标准,单人房、双人房、标准房)
      九、用餐标准
      (详细约定)
      十、乙方安排的自愿购物时段
      (详细约定)
      尽管有上述约定,如团队全体团员均不愿购物的,上述约定之相应购物时段必须取消;即使部分团员自愿购物,不影响甲方(包括其同行者)拒绝购物之权利或购物过程中提前停止购物等权利的行使。
      乙方安排购物中,商家对甲方(包括其同行者)的侵权、产品质量,以及妨碍甲方行使自由购物权利等的全部责任,乙方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异地对接
      乙方异地对接委托其他旅行社或导游的,前述履行社或导游违反本合同之全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十二、乙方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履行时间内,交通工具、住宿、用餐等属于乙方选定项目中对甲方(包括其同行者)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前述损害属于飞机或意外事件原因造成的除外。
      十三、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应按照其违约数额的()%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前述违约数额无法计算时,按照人民币()元计算。
      十四、争议解决
      双方与本合同之全部争议,均可以提交消协查处;但不限制任何一方起诉;败诉方应承担对方全部律师费用。

      本报特别提醒

      投诉注意两件事

      一是材料——很多游客投诉时仅仅是拨打投诉电话,其实投诉者应该将事件整理成文字资料,投诉后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将材料邮寄、传真至质监所等待核查。
      二是证据——游客遭遇纠纷时一定要利用手中的照相机、录像机保留证据,比如很多游客投诉的住宿条件缩水,就应该留下住处的影像资料,等待调解时对质、核查。

      旅游部门和消协受理旅游投诉的范围

      1、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2、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3、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
      4、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5、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侵害投诉者利益的;
      6、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7、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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