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典故
战国时期,楚人有一句话“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季布是楚国人,为人重言守信,答应过的事,必尽力去做,因而美誉远播,深得楚人的信任,所以人们认为只要得到季布应允一句话,比得到黄金还重要。
丁某,本来是为了讲义气,却因此借下债款,到期后欠钱不还,法官将其拘留后仍无济于事。法院再次下达裁定,当法官们正准备扣押其财产时,胆大的丁某竟将被扣财产卖掉后溜之大吉……
1月21日,丁某因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昌图县人民法院和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
够义气 欠下债务
丁某的朋友经营一家酒店,由于一时资金周转不开,想借钱。朋友有难处,丁某当然不会袖手旁观,便出手相助。在1996年10月20日和1997年1月1日,丁某先后从邻村亲属徐某处两次共借10000元,约定“月利3分”,丁某给徐某出了字据。
2004年10月,丁某将借款本金还清,尚欠利息款6000元,丁某给徐某出了一张欠据,约定当年年末一次性还清。
不还款 上了法庭
2004年末,徐某找丁某索要利息款时,丁某称,“借款被开酒店的朋友所用,朋友不还款,我也不能偿还。”迫于无耐,2005年4月4日,徐某一纸诉状将丁某告上法庭。
昌图县人民法院三江口法庭受理原告徐某与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后,查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称该借款被他人所用,与本案不系一个法律关系,可另案处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即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丁某欠原告徐某借款利息6000元,于2005年4月11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诉讼费106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拒履行 不惧拘留
法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可是徐某仍不见丁某还款。2005年8月,原告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6000元,执行费500元,其他费用180元,计6680元,于2005年12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可是,逾期丁某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06年2月27日前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予以强制执行。在丁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法院于2006年4月25日对丁某拘留15天,拘留后丁某仍未履行。
想赖账 最终受罚
根据徐某的申请,法院于2006年11月22日裁定,对被执行人丁某所有,存放在自家院内的玉米1万市斤予以扣押,限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可丁某并没把法院扣押财产当回事,就在法院扣押财产的第二天,丁某将法院扣押的玉米卖掉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今年1月21日,当丁某返回家中时,被当地警方及三江口法庭获悉,并联手行动,在丁某逃跑途中将其抓获。落网后,丁某仍表示拒不执行。目前,犯罪嫌疑人丁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法律知识库
A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B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是指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