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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元钱的执行
      
    作者:张宝文 本报记者 任晓霞 (2008年1月30日)

      家住内蒙古自治区的82岁的程大娘,共生育6名子女,长女嫁到辽宁省昌图县三江口镇大力村。
      2006年老人为索要赡养费将61岁的长女于某告上法庭,经调解,长女同意从2006年起每年给付母亲赡养费400元,于每年1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今年初老人自己催要赡养费未果,坐火车拄拐杖专程来到三江口法庭。法庭工作人员立即驱车25公里来到于某家,法庭的工作感动了于某,于某拖着患病的身体从亲友家借来400元,交齐了2008年1至12月份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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