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21-0039
邮发代号7-99
辽宁日报传媒集团出版
  • 法案
  • 歧路人生
  • 文章查询


  •   
  • 人民法院公告查询
  • 调 查
  • 您最喜爱的法案版块栏目?
  •      察看投票结果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采取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除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外,心理危害也是严重的,甚至形成难以弥补的心灵创伤。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关某、王某强奸一案,颇令人深思
    这段孽缘叫“狼狈为奸”
      
    作者:本报记者 杨清林 (2008年1月4日)

      处对象不成 提出荒唐协议

      关某,男,生于1971年1月24日,无职业;王某,女,1991年8月18日出生,辍学在家。两个人都住在辽宁省黑山县黑山镇。这两个相差20岁的人原本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2006年4月,王某经人引荐结识了关某,关某很会打扮,和女孩子唠嗑特中听,王某觉得这个男人挺好,忘了年龄悬殊,竟然提出要和关某处朋友。关某表示:你年龄太小,不合适。王某觉得凭自己的条件,足以吸引住关某,多次找到关某。关某根本不同意。王某不甘心,就想办法既能和关某来往,自己又能赚钱。
      一天,王某对关某说:“你不是喜欢处女吗,我可以找到处女和你睡觉,要多少有多少。”关某就好这口儿,哪有不同意之理?王某提出一个条件,每介绍一个,她必须得到好处费。关某很高兴,答应不亏待王某,不过他也有个条件,找来的女孩子的年龄要与王某相当,身材稍瘦一些最好。
      王某在社会上结识不少人,但干这事,没有帮手不行。她请王某某出面,把第一个目标锁定在李某身上。王某某对这件事很热心。2006年4月30日下午,王某某陪同王某到黑山一所中学,堵住刚刚放学的女生李某(1993年12月12日出生),王某直截了当地说:“我让你和关哥睡觉,给你钱。”这是王某第二次找李某。李某不同意。王某说:“那天姜某也不愿意去,让我打了好几个嘴巴,踹摔了才去。你不去我让你在学校待不下去……”
      李某还是不去。王某打了李某几个嘴巴子,王某某也动手了,李某很害怕,答应跟她俩走。王某就带李某来到宾馆。关某在宾馆定了房间,见王某把小女孩带来了,内心狂喜。王某对李某说:“这就是关哥。”然后王某和王某某躲开了。
      房间内,那个“关哥”上前脱李某的衣服,李某本能地用手阻挡,“关哥”强行将李某的衣服全部脱掉,将她奸污。事后王某交给李某300元钱,说:“这是关哥给你的。”

      主动交待滥伐林木案

      5月3日傍晚,王某找到另一个女学生姚某某(1993年1月15日出生)。姚某某当场拒绝了王某的无理要求,王某打了她一耳光,还威胁要找人到学校打她。姚某某脸都吓白了。之后,王某拽着姚某某来到宾馆。关某在房间内叫姚某某进去,姚某某见屋里那个男人大约40岁,很害怕,不想进屋,被王某拽进屋。
      姚某某坐在床上低着头不吱声,王某骂她:“快点,还等钱出门儿呢!”关某问姚某某多大了,姚某某说15岁,关某上前脱她的衣服,姚某某哭了,使劲推关某。王某躲在卫生间,听到姚某某的哭声,急忙出来。关某让王某帮忙脱掉了姚某某的衣服,姚某某用手打关某时,关某用胳膊压住姚某某的手,王某帮忙按住姚某某的肩膀,姚某某反抗不动了,关某趁机将其奸污。姚某某到卫生间冲洗时哭了,事后关某交给王某800元钱。
      几天后,姚某某的父母发现女儿不爱说话,好像有心事,连忙追问,姚某某告诉他们自己被王某带到宾馆,被一名男子强奸了,同样被那男子强奸的还有高某、李某。5月7日傍晚,姚某某的父亲到公安机关报了案。随后,黑山镇公安分局侦查队侦查员将关某、王某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王某、关某对强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这件事在黑山镇影响极为恶劣,受害人家长强烈要求严惩关某和王某。
      关某在公安机关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待自己还曾经滥伐林木。经过警方核实,关某在黑山县饶阳河镇郭家村、黑山县常兴村、镇安乡宋屯村从他人手里转让得到三块林地。2006年2月,关某在未经办理林业部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雇人将郭家村种植林地的164棵杨树砍伐;2006年3月,关某同样在未办理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又先后雇人将常兴村种植林地的杨树181棵和宋屯村种植林地的杨树、榆树计41棵砍伐。三次滥伐树木共计材积220.70立方米。砍伐后,关某将这些木材全部加工、出售,获赃款人民币6.6万元。
      3月27日,黑山县森林公安分局接到绕阳河镇林业站、常兴镇林业站、镇安乡林业站电话举报,称本乡树木都被砍了。黑山县森林公安分局通过现场勘查、检尺,最后确认犯罪嫌疑人就是关某。关某归案后,交待那些林木都是他放倒的,没有经过林业部门的审批,属于滥伐林木。黑山县林业公安分局依法没收了关某部分非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
      考虑到这起案件的特殊性,有关部门将其转到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该院认真审理关某和王某的罪证,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将关某、王某一案公诉到古塔区人民法院。

      一审不服提出上诉

      古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法庭上,控辩双方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认定被告人王某对被害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被害人与关某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告人关某先后将数额不等的现金交给被告人王某。王某除将少部分交给被害人外,其余均据为己有。在此期间,被告人关某曾给被告人王某CECT牌手机一部。对这些事实,关某和王某当庭承认。根据被告人关某、王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关某强奸罪和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强奸罪名成立。
      今年6月7日,古塔区人民法院做出(2007)古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关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关某不服,上诉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某的上诉理由是: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他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使用法律错误;第二,他和女孩子发生性关系不存在强迫,双方自愿;第三,他主观上没有强奸故意。关某的辩护人以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采信错误为关某辩护。
      关某对原审判决滥伐林木罪部分服判,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审被告人关某强奸、滥伐林木、王某强奸上诉一案,经过细致审理查明,认定上诉人关某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

      证言指控:“他就是强奸犯”

      法庭上,所有证人证言指控,都在证明关某犯罪,关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没有违背少女意志,也没有采取暴力手段,与少女发生性关系完全是自愿行为,并且并不知道有些少女不满14岁”的辩解、辩护意见,显得非常的苍白无力。
      关某强奸犯罪不是无中生有,有被害人李某、姚某某陈述,证人姚某某的父母的证言。证人王某某也证实,大约5月初的一天(实际是4月30日),她和王某碰到被害人李某,王某把李某骗至宾馆附近,让李某与“老关”发生性关系,李某不同意,王某打李某的嘴巴,王某某也动手打了李某。
      证人韩某证实,2006年4月初,王某要求并经她介绍,结识了关某。后来,她陪王某找过几个女孩子,找到后王某就给关某打电话。关某本人在公安机关交待得清清楚楚,王某每次为他找女孩子,他都给王某200—300元好处费。王某在公安局机关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对原审判决也没有提出上诉。此外,宾馆客房入住单、公安机关现场勘验记录及现场拍照记录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都足以认定关某、王某强奸罪名成立。
      上述这些证据,都经过原审庭审质证,上诉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时,上诉人关某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经过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上述事实,不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而且有证人李某、姚某某、姚之父母、王某某、韩某的证言足以认定,所以关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审被告人王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对原判定罪量刑无异议。上诉人关某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原审被告人王某采取威胁、恐吓及暴力手段,帮助上诉人关某实现奸淫被害人之目的,其行为在客观表现上虽与上诉人关某有所不同,但二人的犯罪故意是共同的,上诉人关某为实施犯,原审被告人王某系帮助犯,二人系共同构成强奸罪。关某及其辩护人对原判滥伐林木罪部分无辩解意见。关某在公安机关并未掌握其涉嫌滥伐林木犯罪的情况下,主动交待自己滥伐林木的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关某就滥伐林木的事实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另原审被告人王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着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和方针,可以对被告人王某适用减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7)锦刑二终字第000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辽宁法制报版权所有 Email:webmaster@lnfzb.com 辽ICP备05014795号
     本站所有内容严禁盗用,如发现,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