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现场
“老熟人”来电话 主人一头雾水
谁泄露了我的信息?
“您好!请问是××小姐吗?我是大连××保险公司的,本周六我们要举行一个客户答谢活动,请您届时参加。”从来没有在这家公司投过保,对方却把自己的情况了解得一清二楚,这通电话把家住大连市开发区倚园里小区的陈晓欣(化名)搞得一头雾水。
昨天,陈晓欣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近日她多次接到某保险公司的电话。对方对其家里的情况了如指掌。“我问她怎么知道我家里电话的,她只说是公司告诉的,就不肯再透露其他的了。”陈小姐表示,自己的个人信息只在房屋开发商那里填资料时才完整填写过。“泄露资料的人肯定是有好处的,对于开发商来说,我们都是消费者,可是一方面我们不得不填写我们的详细资料,另一方面这些资料又源源不断地流失出去,成为某些人的赚钱工具。”提及此事,陈小姐气愤不已。
采访中,记者发现像陈小姐这样莫名其妙接到“老熟人”一样的骚扰电话的人还有很多。住在百合山庄的刘女士表示,在去相关部门填写水、电、燃气、电话等公共事业费用支付手续表,以及填写网上求职简历、在商场办理会员卡时,都有可能留下自己的个人信息。个人资料外泄的直接后果,就是经常有莫名其妙的房产中介、装修公司、通讯公司、保险公司甚至骗子来电话骚扰。
(据1月2日《半岛晨报》)
专家说法
本期嘉宾:王继文(辽宁省法学会会员)
近年来,有陈小姐一样遭遇的人并不少见,由于个人信息外泄的现象日益严重,人们对个人信息保密问题也越来越关注。那么,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算不算侵权?我们又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问题一:个人信息被泄露算不算侵权?
王继文: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中侵犯隐私权的情况中包括了“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上述新闻事件中,陈小姐的住宅电话等个人信息未经其本人同意就被泄露出去,因此泄露陈小姐信息的人或公司侵犯了陈小姐的隐私权。
问题二:隐私权被侵犯咋维权?
王继文:取证难导致维权难
《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隐私权被侵害后,受害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就是当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的时候,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害;可以要求赔礼道歉。也就是加害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取得谅解;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里面的赔偿损失主要指的是非财产损害赔偿,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尽管如此,受害人想主张自己的权利却很不容易。
目前信息被泄露的情况大多是消费者在消费时不得不填写的详细资料,在签订一些消费合同中也并没有“消费者资料应该保密”的单独条款。虽然《民法通则》中有关于侵犯隐私权的相关条款,但这些条款零散、抽象,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这无疑为个人资料的泄露提供了滋长的土壤。同时被侵权人又难以搜集证据,比如上述新闻事件中,陈小姐怀疑自己的信息是在房地产开发商那里流传出去的,但如何证明呢?没有证据及相应的条例,法院一般都不会立案,因此,被侵权人难以索赔,而侵权者又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王继文认为,让个人信息能够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保障,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除此之外,市民还应加强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网上注册、投递简历、买车、买房等都有可能导致泄密,所以市民在向相关部门提供个人信息时,应与对方明确保密义务,并用合同条款的形式将保密义务确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