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2月,家住丹东市振安区的陈光,在一个偶然的机会邂逅了张阳,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并于当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张阳怀上了她与陈光的爱情结晶。
由于未在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怕计生部门追查和罚款,于是二人协商去堕胎。此时年龄偏大的丈夫陈光多了个心眼,他对妻子说:“都说头胎生的孩子聪明,如果你执意要去堕胎也行,但必须写个保证书,保证以后怀孕能生下儿子,如在两年内不生儿子,就自愿赔偿生育权安慰金。”
在此情况下,张阳便写了一张内容为“自愿堕胎,夫同意妻在堕胎后两年内怀胎生子,如违反,赔偿男方生育权安慰金78500元”的字条。拿到这份保证书,陈光才满意地陪妻子到医院作了人流手术。哪知,张阳在随后的两年中一直没有怀孕。眼看抱子无望,2007年3月,陈光向振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妻子张阳履行协议,赔偿生育权安慰金78500元。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陈光的诉讼请求。
说法
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是人生来俱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的一种权利,它不受性别、年龄、家庭状况的限制,男女双方均有生育权。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男女双方均有生育的权利,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是法律对男女生育权的规定。因而,男女的生育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这里应包括妇女的生育权。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以看出,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包括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的自由。生育子女是男女双方性别行为的结果,在生育行为的第一步,即妻子是否怀孕的问题上,丈夫与妻子享有同样的权利。在妻子怀孕以后,胎儿就成为妻子人身的组成部分。这时,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如果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就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丈夫的生育权就不能实现。所以,生与不生育子女妻子是关键,本案中妻子不生育是合法的,张阳和陈光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