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债答应合伙建房
魏丰长年在鞍山市做生意,自己开了一家商行。2005年8日,与他有业务往来的张万财找到他,说自己要建一栋楼房,地点特别好,建成之后出租商业网点肯定能赚一大笔钱。因为张万财之前欠了魏丰11万元,所以他想和魏丰合伙建房,这笔钱就算魏丰的先期投资款。魏丰和张万财看了工地之后,觉得地点确实不错,于是就答应了同张万财一起建房。
协商了一段时间之后,魏丰和张万财签订了一份共同建房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建房投资估算50万元,各出资50%,房屋建成后两人共有,资金投入后不得撤资,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出资额的20%。协议还约定,共同建房的其他事宜如房屋施工等等,必须经双方商量同意,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协议签订后,张万财之前欠魏丰的11万元钱就转为投资款。后来在张万财的说服下,魏丰又拿出了4万元钱,总共投资15万元。他当初没有想到,这些钱竟然会打了水漂。
发包建出个“豆腐渣工程”
签好协议后,张万财就开始和魏丰一起张罗建房的事情。在楼房还处在打地基阶段时,张万财没有跟魏丰商量,就擅自把挖孔桩基础工程以包工包料大包干的方式,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工程队承建。孔桩基础完工之后,张万财没有通知魏丰,就和工程队进行了结算。2005年8月,张万财又擅自把楼房的商住和宅地圈梁工程发包给同样没有资质的另一个工程队。就在工程队施工过程中,魏丰发现张万财擅自进行了这些工程,他对这些工程队的施工质量很不放心。在与张万财协商无果之后,2007年11月,魏丰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张万财终止合伙建房的协议。
诉讼期间,应原告魏丰要求,法院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已经完工的部分工程质量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工程施工严重不符合设计要求、钢筋混凝土基础梁施工未安装底模板或梁底模板支撑下沉、人工挖孔桩及钢筋混凝土基础梁均存在轴线偏移现象。鉴定报告中称,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是施工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业主随意发包,鉴定结论为基础施工质量不合格。
在法庭上,魏丰表示,张万财违反了当初两个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正是由于他发包有过错,才导致房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因此,在终止合伙协议的同时,他还要求张万财赔偿他的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
法院在审理案件后认定,魏丰和张万财订立的共同建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对房屋施工等事宜,必须经双方商量同意,另行达成补充协议”。在双方合伙建房协议签订后,张万财违背双方协议约定,擅自将房屋的基础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工程队承包建设,导致房屋基础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张万财应当为自己的违约行为和选任施工人员错误,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实际施工的工程队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张万财在没有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发包给他人,所以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张万财独自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终止合伙协议,应当赔偿魏丰的6万元建房损失由张万财承担40%,由工程队承担60%。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合伙事务不能随意决定
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斌提醒,并不是所有合伙期间发生的损失都由合伙方分担。依据与合伙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合伙各方中一方在实行合伙事宜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一样需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本案中张万财为自己随意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工程队承担40%损失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