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现场
租间房 还被房主贴封条
望着白色封条,在门外冻了4个小时的苏乾坤再也控制不住情绪,老泪纵横。14时许,56岁的他被房主撵了出来,而他的财物还在被锁的屋里。
17时30分许,富民街与万柳塘路交叉路口附近,苏乾坤交叉着双臂,用单衣裹着身体,在自己的修车铺门外瑟瑟发抖。
店铺右侧墙壁上标注着燃气调压站大字,下面写着“沈阳燃气股份有限公司96177”字样。店铺门上,赫然交叉贴着两条写着“燃气公司”字样的白色封条。苏乾坤介绍,是沈阳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杨科长带了保安来,让他收拾东西,然后撵他出来,将房门锁上,并贴了这两个白色封条。
“我怎么办啊?”苏乾坤向记者讲述了他的遭遇。
2007年10月8日,苏乾坤租了这间燃气公司的废弃调压站。“燃气公司的唐某跟我办的手续,我交给他1000元的定金,他给了我收据。租期3个月,租金一共2500元,都给他了。”苏乾坤道。
苏乾坤告诉记者,10月25日,燃气公司的杨科长找到他,要求他搬出去。
“说唐某已经不是他们公司人了,租这房子不算数。”苏乾坤感到奇怪,立即联系了唐某,唐某向他表示,自己已经离职。
又过了几天,杨科长又来催苏乾坤搬走,苏乾坤表示自己不能搬,这房子他交了租金。“这次他们真把我撵出来了,我东西都在里边呢。”看着封条,被吓坏了的苏乾坤带着哭声说。
(据1月4日某报)
专家说法
本期嘉宾:王继文(辽宁省法学会会员)
大冬天的苏乾坤被房主赶了出来,房子还被贴上了封条,按理说,房主有权决定房子租谁不租谁,但房主有权把承租人的财物和房子查封吗?另外,苏乾坤已经交了租金,由于出租方这边的人员变更,以前租房的事就不算数了吗?本期嘉宾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
问题一:房主有权贴封条吗?
王继文:贴封条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一般来说,有权力贴封条的只有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但是性质有所不同,行政机关的封条主要是固定财产或者场所的状况(相当于固定证据),而司法机关的封条则是一种权力限制。不论上述哪种情况,任何人均不得撕毁封条。而燃气公司既不是行政执法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因此对苏乾坤所承租的房子贴封条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房屋所有人的做法不合法律规定,苏乾坤的个人财物都被锁在里面,即使苏乾坤没有交租金,房主可以索要租金,这种强行撵出住户的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租户完全可以揭开封条取出自己的财物。
问题二:租完房又不算数了,谁该负责?
王继文:唐某若为无处分权人,燃气公司可向其追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房屋的所有人有权决定房子的租期、租金等事宜。上述新闻事件中,苏乾坤租了燃气公司的废弃调压站,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唐某跟苏乾坤办的手续,苏乾坤交了租金,唐某给了收据,形成了租赁关系,具有了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但值得注意的是唐某是否有权出租此房。而从后来事情的发展上看,燃气公司显然并没有把唐某作为能够行使出租方权利的“代表”,认为唐某的租房行为是无效的。
新《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可见,因无权处分而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当然无效的合同。
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的出让、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等行为。二是这类合同必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有效。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同意无处分权人已经向买受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愿意由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上述新闻事件中,若唐某的行为得到公司的追认,那么不管唐某的职位是否变动,燃气公司与苏乾坤的租赁关系已经形成,燃气公司必须履行与苏乾坤的相关租房协议。若唐某的行为没得到公司的追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燃气公司可以向唐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