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现场
回国后 发现家中“面目全非”
刘强原本是大连某公司的职员,公司将一套房子租给了刘强,并且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刘强也每个月按时交纳房子的租金。
工作3年后,刘强辞职离开了该公司,两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了。然而,离开公司后的刘强并未将公司租给他的这套房屋钥匙交出来,同时,他也在大连市相关部门对屋内的家具、家电、日用品、图书资料、照片等一些财产进行了公证,拿到了公证材料。此后,刘强将房屋贴上封条后,便出国留学以寻求更好的发展。
刘强与原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早已过期,既然离职的员工已和自己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就想要回这套出租房再租给新进公司的员工。然而,刘强的出国之举让公司难以从刘强那里要回出租房,而另一方面,公司又有新来的员工等着住房。无奈之下,公司只好将这套房屋的门锁撬开,换上新锁,让新员工入住。看着屋内摆放齐全的家具、日用品等物品,新住户张云(化名)对它进行了“处理”和“改装”,将刘强原先的家具或变卖或扔掉,其中的照片被烧毁,几乎所有物品都没放过,一律换成了自己的家居风格。
2007年,刘强回国了,拿着“自家”钥匙的他却打不开门锁了,而屋中却出现一位素未相识的人,这人便是公司的新员工张云。进屋一看,更让刘强万分意外的是,家中所有物品已经“面目全非”了,就连一些和亲朋好友的珍贵照片也让这位新房客给“处理”了。惊讶之余,更多的是无奈和气愤。这时的刘强想到了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想讨要财产赔偿与精神赔偿。
(据1月7日《半岛晨报》)
专家说法
本期嘉宾:苏建伟(中国法学会会员)
企业租房给员工,员工离职出国后并未上交房子,企业将房门打开租给了新员工,新来的员工则将房内财产一并“处理”,对于这种情况,企业有责任吗?而离职员工能不能索求财产赔偿和精神赔偿呢?本期嘉宾为您一一解答。
问题一:公司是否有权将房屋租给新员工?
苏建伟:公司有权将房屋出租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的房屋双方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方应提前通知承租方。
上述新闻事件中,刘强与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但未与公司就租赁期限做出约定,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不定期租赁,公司有权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后,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若公司给予刘强合理期限后,方才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公司有权将该房屋出租给新职工张云,张云合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承租权,有权在该房屋内居住。
问题二:新房客有权处置老房客的财物吗?
苏建伟:没权处分,老房客可以索赔
在上述新闻事件中,对于刘强的财物张云属于无处分权人。从法律上讲,处分财产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害。上述新闻事件中,虽然新房客张云取得了该房屋的承租权,有权居住该房屋,但并未因此而取得刘强在该房屋内存放的家具、家用电器、图书资料、照片等财产的所有权,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均归刘强所有,未经刘强同意,张云无权处分。因此,刘强可以通过主张张云变卖财产行为无效的诉讼,追究张云的法律责任。
问题三:刘强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吗?
苏建伟:精神赔偿有点难
上述新闻事件中,刘强因张云烧毁了自己和亲朋好友的照片而希望得到精神赔偿,而通常来说,普通照片的毁损与灭失,不会成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物品所有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若刘强被销毁的照片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具有寄托情感的重要价值,新房客的非法侵害使它们永久性灭失或毁损,使刘强产生精神痛苦,刘强可以就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