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
去年10月实施的《物权法》中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全楼发起“讨光行动”
沈阳市沈河区的李伟所住的小区是旧式小区,小区的居民们十多年来日子过得一直安稳平顺,直到得知某房产开发公司要在小区对面建起一座商住两用的现代化高楼时,李伟和邻居们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了。
李伟说,“开始看到对面建起的高楼没什么想法,但去年突然发现初见雏形的高楼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也就十来米,李伟和邻居们一算,如果大楼建好后,居民楼将被挡得‘不见天日’。那样的话,屋里整天没太阳,洗了衣服都不干,这哪成!”李伟和邻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踏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
“开始找了许多部门反映问题,但是没有有效的回应。我就不明白了,怎么晒太阳的权利都没有了呢?”再以后,全楼的人准备联名聘律师打官司,经过不懈的努力,李伟和邻居们取得了进展,经过有关部门的调解,二楼以上的居民得到了相应的赔偿。
在采访中还有一些居民表示:“这种官司太难打,没地方给立案,老百姓有时候想告都告不了。即使打官司赢了,挡光的楼也拆不了,也就能得俩钱儿,挡光问题还是解决不了。”
门市房被挡光,没法赔
相比同在一栋居民楼中被挡了光还能得到赔偿的邻居来说,王老板则更“郁闷”了,因为即使被挡了光,他也无法得到和居民住宅一样的补偿。
王老板在一楼租了门市,经营一家饭店,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比如电费,被挡光前每天晚上开4小时的灯,现在基本至少要开8小时的灯,这每天就多费4小时的电费,长年下去也是一笔不小的损失。”王老板还说:“除了这些钱,暗沉沉的环境,客人也不喜欢进来呀,我是小本经营,亏不起啊。”
由于采光权的判赔一般只有在对采光的影响非常显著、已经不能满足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判决赔偿。而王老板的门市属于商业网点而非住宅,因此无法要求赔偿。
三大原因“挡”了光
就目前采光权产生的纠纷而言,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种。沈阳市政协委员陈秀庆通过调查认为,一是物权法虽然在保护公民采光权方面有所规定,但其规定和补偿标准过于笼统;二是城市规划对新建住宅楼的审批存在漏洞,使新建筑物层数、间距不符合建筑规划国家标准,遮挡相邻建筑采光;三是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降低成本多建房在报批建设批件过程中,打政策擦边球。
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无具体完善的规定,现相邻建筑间遮光问题多发生于符合有关建筑规则要求并符合审批手续,极少出现违反间距规定而发生遮光问题的情况,由此更说明现行有关规章、规则中对间距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另外,有的地方法规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按照这样标准施工的建筑物很容易出现“采光权”纠纷。
陈秀庆建议,相关部门应及时补充相关规定,明确界定公有商业建筑和私有商业建筑;商业建筑和商业网点;以赢利为目的的房地产建筑和公益性的公共建筑等挡光的补偿标准。同时,监察部门应组织采光权问题调查组,依法对现有和正在发生的挡光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赔偿多少要算个明白
辽宁法学会会员王继文则表示,目前,物权法中对保护居民采光权有了规定,但居民之所以在采光权的案件中赢了官司,却没有得到赔偿或者赔偿很低,主要是因为没有计算自己遭受损失的依据。因此居民应该了解,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的,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被遮挡,但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高于上述标准的,仍要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另外王继文认为,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居民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采光时间、居室受光面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