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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己”之名 诈骗之实
      
    作者:本报记者 邵小桐 (2008年10月10日)

      经过“加工”的感情

      事情得从2005年说起。抚顺人宋加因在单位多次骗取同事财物,而被公司开除。一天,无所事事的宋加在网上看到有人利用网络诈骗的案例后,他大感兴趣,于是每当闲着无聊时,他就会去网吧坐坐,试试自己是否也有那份“好运气”。居心不良的他在网络上像个猎手一样,瞪着眼睛四处寻找着“猎物”,但基本上都是无功而返。
      这天,“猎物”自投罗网了。在他刚开机后不久就有个陌生的头像在QQ里闪动,他连忙与对方调侃了起来。首先谎称自己在本市税务局工作,然后通过逐步了解,很快宋加便得知此人叫张平,在本地工作,家里条件比较宽裕。得知此情况后,宋加迅速展开攻势,假装与张平聊得很投机,约张平见面增近彼此了解。
      由于张平在本地没有亲人,在宋加的“计划”下他已然把宋加当成了难得的知己,并对其给予了充分的信任。

      “知己”借钱哪能拒绝

      一个月过后,宋加认为时机已经成熟。于是他向张平诉苦:“我有一个朋友想要投资一笔生意,但手头没钱且家里也不支持,很是郁闷的他便找到了我。现在难办的是,我所有的积蓄都投资在房子上了,暂时也没钱,看着朋友这么困难,也帮不了他真是难受。”
      张平看到知己为难的样子,他宽慰道:“不要着急,会有办法的,我们一起想想。”
      这时,宋加便乘胜追击道:“要不然你先借他点,让他先把生意搞起来再说,如果你想入股就算你们共同投资,若不然我会催促他尽快还你钱的,我保证。”
      张平见知己对朋友这么尽心尽责、两肋插刀,也颇为之感动。当时便很仗义的没抱任何怀疑地答应了宋加的请求,并于次日从银行提出了2万元交给了宋加。

      “缓兵之计”没顶用

      此后宋加便多次以这个朋友的名义向张平借钱,且每次都说这次周转过来就会还钱。宋加一次又一次的“只借不还”引起了张平的怀疑,他渐渐地发现,宋加只是嘴上功夫,说让张平入股不签合同,说还钱也没个时限。这时,宋加已先后从张平处借走人民币93,072.50元。
      意识到了事情严重性的张平,开始试探性地向宋加索要欠款,起初宋加还使用“缓兵之计”想稳住张平,但面对张平的穷追不舍,宋加已然没有了耐性,于是便露出了本性,随后便躲得无影无踪了,这是张平万万没有想到的事。
      张平在多次向宋加索要欠款无果的情况下,他决定将宋加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宋加辩解称合同诈骗实际所得的数额为人民币61,600.00元的意见,经当庭质证、认证,该意见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对该意见法庭没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被告人宋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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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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