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无酒不成席”。过年了,家人团聚、走亲访友,自然免不了要喝上几杯,以增添节日气氛。适量饮酒,既可助兴又能增进健康。然而,过度饮酒,不仅会伤身,而且易惹事,甚至能致命。
在你举杯欢庆之时,为了家人的幸福与自己的平安,一定要少喝酒,以免乐极生悲。
近日陆续有读者向本报咨询有关“酒后伤人能不能减轻处罚”、“喝死了人劝酒的人咋还有责任”等问题,记者从法院了解到了一些与喝酒相关的案例,揭示了一些因喝酒、劝酒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在此,本报真诚地劝您一句——节日聚餐莫贪杯。
醉酒开车两人殒命
点题:酒后驾驶,害人又害己。然而,仍有不少驾驶员在“自己酒量好,喝一点没关系”,“难得一聚,不能不喝啊”等侥幸心理的作用下,依然是一杯接一杯,并坐进驾驶室,握起方向盘,最终酿成车毁人亡的惨剧。
面对屡禁不止的酒后驾驶悲剧,所有驾驶员都应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话。
黑镜头:
2007年12月3日晚上7时09分,朝阳市朝阳县某村的马某,驾驶一辆货车往县城火车站方向行驶。当车经农贸城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刘某以及后座搭乘的陈某严重受伤,被路人送往医院抢救,但遗憾的是,两人因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调查,事故路段道路平直,视线良好,现场路段为双向四车道,黄色中心双实线,交通标线较为齐全,路面宽度达到15米。如此良好的路面为何会发生这样的惨剧?经调查取证以及血清检查,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刘某与陈某两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
警示: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依法予以拘留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罚款。而在保险条款中也有“因饮酒、吸毒、药物麻醉后,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
制售假酒可能判死
点题:如今的市场上还有假酒存在,所以喝酒的时候一定得当心,喝完假酒轻者头疼、头昏,重者则有生命危险。因此,提醒大家多留心不要喝假酒,另一方面也警告那些做假酒卖假酒的人,做假酒卖假酒致人死亡可能被处死刑。
黑镜头:
2006年3月,李久清开始在广东省东莞市的一家出租屋设置地下酒厂,采用大米发酵的方法酿制米酒出售。2007年1月中旬,李久清酿制的米酒卖完了,为了牟取利益,他到一家石油化工公司买了约50公斤工业酒精,用其中10多公斤工业酒精掺水制成50多公斤假酒,谎称为“纯桂林米酒”,先后销售给附近居住的外来民工和杂货店。4名受害人喝了李久清的假酒后身体不适,被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为“甲醇中毒”。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久清死刑,并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6余万元。
警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有上述行为,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喝死人劝酒者赔偿
点题:过年了,许多亲朋好友之间都要聚餐。辛苦一年了,大家聚在一起吃个饭,一高兴免不了要拼酒、劝酒的。可本报提醒你,朋友之间每个人的酒量大家都能有个了解,所以劝酒要因人的酒量而宜,不能一味劝人多喝,因为真要喝出问题来,劝酒的人也脱不了干系。
黑镜头:
去年1月1日,在沈阳某酒吧内,一伙年轻人兴高采烈地举杯庆祝新年。当晚深夜时分,赖某因饮酒过量无法走动,被酒吧老板刘某搀扶到店内的沙发上睡着了。第二天上午,刘某想叫醒赖某,但赖某始终没有应答。刘某急忙拨打“120”叫来了救护车。赖某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已经死亡。赖某的家属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几个劝酒者赔偿。
法院审理认定,郑某、张某在饮酒过程中,与死者赖某相互敬酒,造成赖某因喝酒致死,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张某、郑某分别赔偿6600元和4400元给死者家属。
警示:劝酒者应当意识到,被劝饮酒者饮用过量的酒会导致身体受伤害甚至死亡,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向其劝酒,任其醉倒,或主观上故意让其醉倒,即构成民法中常说的过错。
还需要多说两句——有人喝完了酒爱闹事儿,事后一句“喝多了记不得了”对当时的事一推六二五。不过话说回来,小小不言的事,大家如果都是熟人朋友,看在你喝多的份上不计较也就过去了。但真要是喝多了整出什么违法的事来,法律可不惯你毛病,法条咋规定的就咋办,喝多了不是理由。
本报特别提醒:
酒类不贴劝酒警示 警告
2007年10月1日,《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正式实施。据有关部门介绍,执行不力的企业会受到警告。
据《通则》规定,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白酒在内的酒精浓度大于0.5度的酒精饮料,须在酒瓶包装上贴有“警示语”或者“劝说语”,如“过度饮酒,有害健康”,“酒后请勿驾驶”,“不适合18岁以下人士饮用”等。这是我国首次以国标的形式对企业提出劝说语标示方面的要求。
醉酒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