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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老先生病故后留下了一处房产,因为他生前立下了两份意思相反的公证遗嘱。这让原配子女与王老先生的续弦丁某发生了矛盾,双发都觉得,自己应该是这处房产的继承者。争论无果,丁某又不肯搬走,原配子女于是将丁某告上了法庭——
    百姓官司之两份遗嘱引发房产争夺战
      
    作者:孙德江 本报记者 王律娜 (2008年2月1日)

      去世前先后立下遗嘱

      锦州的王老先生与原配妻子育有一子一女。1998年前,原配妻子因病去世了。此后,王老先生在市内购买了一处楼房。2004年,不想孤独度过晚年的王老先生与丁某登记结婚,两人一直在此处楼房内居住。
      虽是半路夫妻,但是两位老人感情还不错。2004年5月,王老先生在公证处办理了一份遗嘱公证书。遗嘱中,王老先生针对与丁某共同居住的该处楼房进行了分配:“我妻陪伴我终生,如我先去世,此楼房由她居住到去世后,此楼房的产权由我的子女继承50%,由丁某的子女继承50%。”
      2005年,王老先生患病。2006年,王老先生在公证处又办理了一份遗嘱公证书,这份遗嘱对第一份公证遗嘱作了变更:“我在锦州市某小区有楼房一室。此房是我在2000年个人出资购买的商品房。现在我立此遗嘱,待我故去后,将上述房屋遗留给我的儿子王亮(化名)和女儿王蓓(化名)。”第二份遗嘱办理后,王老先生给了丁某人民币2万元钱。
      去年,王老先生不幸去世,丁某一直居住在这处房屋里。王亮和王蓓将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王老先生的这处房产。

      一审判定房子归原配子女

      庭审中,丁某认为自己享有楼房的居住权。法院认为,丁某虽无工作无住所,但尚有子女可以对其进行赡养,且王老先生生前给付其人民币2万元,说明王老先生已将财产进行了分配。
      一审法院认为,楼房属于王老先生生前个人财产,王老先生所立的第二份遗嘱最终将该财产指定由两位原告继承,这是王老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份遗嘱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两位原告应依法享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
      法院认为,因王老先生变更了遗嘱内容,其原遗嘱允许丁某居住至死的内容已经不存在。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该房产归原告王亮和王蓓所有。丁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搬出该房。

      两份遗嘱的是是非非

      一审宣判后,丁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第二份公证遗嘱的效力及第二份公证遗嘱变更第一份公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意思表示问题。
      上诉人丁某称其身患多种疾病,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但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其本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且上诉人只有50多岁,本人也有亲生子女对其进行赡养。因此,其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第二份遗嘱已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程序合法,且为立遗嘱人王老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故第二份遗嘱应认定为有效。
      关于第二份公证遗嘱变更第一份公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意思表示问题。法院认为,立遗嘱人王老先生在第一份公证遗嘱中,明确表示上诉人对所诉争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在第二份公证遗嘱中,将第一份遗嘱中的内容作了变更,没有保留上诉人对房屋的居住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立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二审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遗嘱最好公证

      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田野分析此案后表示,房子归谁,要以王老先生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
      田律师表示,遗嘱的形式也有很多,有口头、代书、自书、公证等多种,其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因此,田律师提醒,遗嘱最好选用公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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