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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年加班 弄清楚
      
    作者:本报记者 程丽娟 (2008年2月1日)

      春节本来是阖家团聚的节日,如果被单位安排加班,的确是很郁闷的事儿。好在按法律规定,在节假日加班可以得到300%的工资报酬,这多少可以让节假日加班的人心理平衡一点儿。马上就要进入春节假期了,各单位的值班、加班安排纷纷出炉。本报的热线也随之升温,好多被安排春节期间加班的读者都来电咨询加班的相关法律规定。有读者反映明明是加班,单位却说是值班;还有的读者反映单位答应春节后安排补休,所以不给加班费了……对此,本报提醒:春节加班费必须依法支付,部分用人单位以“值班”、“当班”等名义,模糊法定的“加班”概念,从而不给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属于违法行为。

      加班工资算明白

      声音:王先生 电话(1355588××××)
      前天,单位办公室通知我,单位领导安排我2月8、9、10号三天加班。我家住沈阳,春节期间也不想外出,加三天班倒是无所谓。我听一个朋友说,加班期间给3倍的工资,可还有人说是给2倍的工资。我被他们弄糊涂了。加班工资到底怎么算呀?
      实例:沈阳市的焦先生就吃过这个亏。焦先生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去年“十一”期间,因为一位当班的员工请假回家结婚,公司安排他从5月1日至3日加班3天。过后,焦先生发现单位发给他的加班工资是按照他本人日平均标准工资的200%计算的,焦先生记得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是日标准工资的200%,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该按照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于是焦先生找单位领导反映。领导解释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在休息日休息是没有工资的,所以休息日加班工资应该在按月发放的正常工资之外另按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说法:《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正常工资中已经包括了法定节假日工资。但是,在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时,却不能将正常工资抵消加班工资。

      自愿加班不给加班费

      声音:刘女士 电话(1370011××××)
      我是一家外企的文员,由于公司业务比较多,我手头攒了一大堆的活儿,虽然公司没要求我加班,但我这个人性子急,想早点把手头的活干完。所以我决定春节期间去单位加班,我这种情况能向单位要加班费吗?
      实例:周小姐是某外资公司的职员,与公司签订有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具体从事办公室文员工作。公司确定周小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公司也按标准工时制度支付周小姐的工资待遇。工作期间,周小姐努力工作,当日工作任务在8小时内未完成的,周小姐就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当日工作任务。一年以后,周小姐对公司的工作安排难以承受,就在合同期限届满时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公司认为周小姐延时加班是个人自愿的行为,公司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说法: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补休也得给加班费

      声音:冠先生 电话(1390421××××)
      我跟别人想法不太一样,我认为春节期间加班挺好的,在家休假无非是打麻将、喝大酒,相比之下加班也不是坏事,而且还能拿3倍的工资,何乐而不为呢?所以前两天单位安排我加班,我痛快地应承了下来,可我跟领导提起加班费的时候,领导却说,春节过后,单位会安排加班的人补休,加班费就不给了。我想知道:法律有这种规定吗?
      实例:谢先生在一家贸易公司担任程序跟单员,去年国庆长假前夕,公司接到一笔定单,要求谢先生加班,谢先生欣然答应,于是整个10月份谢先生一天都没有休息。但到了11月10日公司发薪时,谢先生却发现工资并没有增加。谢先生询问公司的人事部门,才获知公司将安排加班员工在12月份补休半个月,故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谢先生与公司协商不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己10月份加班的费用。
      说法:《劳动法》规定了在法定节假日,要么安排职工休假,要么安排职工加班支付3倍工资,没有第三种选择,即不存在补休之说,以补休取代3倍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行为。

      不想加班可以拒绝

      声音:李女士 电话(8223××××)
      我是沈阳某公司的技术员,老家在吉林。因为离家比较远,我已经三四年没回老家过年了。本来已经跟老公说好了,今年去我家过春节,而且给家里打了电话,我老妈天天盼着我们回去呢。就在昨天,领导通知由于公司活多,春节只能放三天假,其余时间都得加班。我不想加班,可又怕被炒鱿鱼,我不知该怎么办,真是太闹心了。
      实例:26岁的小周是去年和大连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公司做技术员。但工作并不如预想的顺利。小周签完合同后,公司经常强迫他加班。
      小周说,后来有一次双方为加班之事争得有点僵,他就说“我有权不加班”,然后就走了。然而星期一小周上班后却被告知,他拒绝加班的那两天算“旷工”,并要求他在全体员工面前作检查。小周当时说,可以算旷工,但不能作检查。结果双方没能说到一起,不久后,小周收到公司的离职申请单。随后,小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公司对小周的辞退决定。
      说法: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应当具备两个条件:首先是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其次为公司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员工是有权利拒绝的。但是,并非所有情况下员工都能拒绝公司的加班要求,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不得拒绝加班,比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或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突发性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支持: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本报特别提醒

      加班留证据

      这里所说的加班证据是指单位要求你加班的通知或凭证。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事先的加班通知以及真实加班的证据,二是加班后按公司规定有效的权限人的签字追认的凭证。如果没有上面的证据,当单位想赖掉你的加班费时,你就很被动。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可以规定加班审批程序,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法定的加班工资。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如果你的加班不符合批准程序,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主张有时效

      很多劳动者跑去申请劳动仲裁,却没有证据证明是加过班,结果不仅加班费没拿到,还和用人单位产生裂痕。如果用人单位不实行打卡制度,或者加班登记制度的话,劳动者举证是有相当困难的。但当事人可使用录音、书面报告签字等方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做到有备无患。另外,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注意仲裁时效是一年。

      法律支持: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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