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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竟有人租情人过节
租个情人过情人节?临近情人节,租情人,出租自己当情人的帖子在一些论坛里经常能看到。心理学家指出“有情人”是租不来的。
“没情人我就不会租吗?”这是2月11日一个网友在某个论坛上留下的帖子。他想临时租情人一名,要求是“女性,单身,18到24岁,婚否不限。”他还留下自己的手机号码和QQ号码。类似的帖子在同一个论坛中能找到十几个,还有人想把自己租出去,给别人当情人。
在一些帖子中,明确说明了当“情人”的任务——在情人节那天陪吃饭,陪逛街,陪看电影……多数帖子都明确表示是需要付“租金”的,例如从情人节14点开始到21点,收费300元。
记者注意到,一些网友在帖子中介绍了自己的身份,其中一些网友是在校的大学生,甚至还有今年将参加高考的高中生。
记者2月12日通过电话联系上了一名广州的网友,这位网友自称姓刘,是一名在广州工作的单身外地人。他表示,自己留帖子“租情人”只是觉得好玩,并没有其他意思,他的帖子发出两天了,目前还没有人与他联系。
辽宁社会科学研究院心理学专家张思宁针对这种现象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这些帖子中不排除有一些人打着“租情人”的旗号,企图搞一些色情活动,这是坚决要打击的。除此之外,一些真正想“租情人”的行为也是不可取的。
张思宁表示,情人节代表的是一种浪漫,想靠“租情人”来过情人节的人其实是对浪漫的渴望和追求。但只有两情相悦才能实现真正的浪漫,情人和浪漫不是能租来的。
(据2月13日《辽沈晚报》)
专家说法
本期嘉宾:王乃龙(辽宁省法学会会员)
又是一年情人节。有情人的当然过得两情相悦,单身的难免会黯然神伤。不过,上网“租情人”过节这个主意恐怕有点馊。别说“感情”这个东西不能“租”,一旦掌握不好火候,背后的麻烦也是一大堆,甚至会涉嫌违法犯罪。记者请来嘉宾,为读者仔细分析“租情人”里存在的法律问题。
“感情”不能当租赁物
“感情不是民法中的‘物’,不能用来买卖和租赁。‘租情人’从法律角度来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王乃龙律师表示,依据民法理论,能够被人们支配的“物”必须具有以下特征:首先,“物”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具有个人尊严的人和未与人体相脱离的身体一部分是不能被他人支配的。发自人内心的“感情”也具有个人尊严,不能与人体脱离而单独存在。所以,“感情”不属于可以随意处置的“物”。
另外,“物”还必须能满足人的需要,能够被人们支配。“感情”并不能表现为具体的实物,也不能被人们随意支配。这些不确定性也导致“感情”无法成为民法中可以用于买卖和租赁的“物”。
那么情人节可不可以用钱请人陪自己吃饭逛街呢?王乃龙律师表示,如果是害怕寂寞,花钱请人陪伴自己吃饭逛街,这就属于一方支付费用,一方提供陪同消费和游玩服务的服务合同,与“租赁感情”无关。
小心租出“婚姻过错”
在网上的“租情人”帖子中,还有“婚否不限”的字样。这说明,“租情人”并没有把已婚人士排除在外。想要“租情人”的人中,也不乏真想找个“情人”的已婚人士。甚至有人将“情人节”戏称为“捉奸节”。王乃龙律师劝告那些在“情人”两个字上动心思的已婚人士,小心“租情人”弄假成真后,不仅毁掉自己的婚姻,还要承担“婚姻过错”,离婚时要为此付出代价。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夫妻忠实义务”也是一种法定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应当在情感上对彼此忠实,“租情人”显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
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后果,不仅是失去原有的婚姻家庭,还可能导致财产损失。《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因此,已婚人士还是不要动“租情人”的心思比较好。
“租情人”别碰法律底线
对于那些没有婚姻束缚的人来说,租个“情人”过节似乎无可非议。但是,在过情人节时还需要注意,不能碰触法律底线。王乃龙律师表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性交易是不被法律允许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的组织、容留、引诱、介绍卖淫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接受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单身的人即使在情人节难免会感到寂寞,也不要因为受到“节日气氛”感染而一时莽撞,做出什么违反法律,让自己后悔的事情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