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4月,家住丹东市振安区的胡成在建自家房屋过程中,经同村村民联系,由黄强等4人为其做木工活。双方约定每人每日工资50元,未限定工作时间,干活所用电锯为黄强所带,胡成为其支付一定的磨损费。
岂料黄强在干活过程中被弹起的木方子击伤手指。胡成赶忙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为右手五指电锯伤。经过多次协商,双方也没能在赔偿问题上达成一致,于是黄强起诉至振安区人民法院,要求胡成赔偿各项损失8.8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胡成提起反诉,要求黄强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及交通费,共计5660元。胡成认为双方是加工承揽关系,因此黄强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最终,振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胡成给付黄强各项损失7万余元,驳回胡成的反诉请求。
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法院认为,本案胡成和黄强之间成立雇佣关系。黄强为胡成建房干木工活,胡成按日给付报酬,双方成立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黄强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胡成作为雇主应该予以赔偿。胡成主张自己与黄强之间是承揽关系的辩称意见,没有法律依据。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雇佣关系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要承担因承揽活动所产生的风险。承揽关系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关系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用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用人的安排和指挥。
本案中,如果胡成与黄强之间是承揽关系,则黄强的损失就要由其个人承担,但黄强为胡成干木工活,在工作期间,黄强受到胡成的支配与控制,具体如何操作应该由胡成决定。同时,黄强是在胡成指定的工作场所进行工作,由胡成按日给付工作报酬,因此双方成立的应是雇佣关系。雇主应对雇员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所涉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