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省点钱,锦州人刘先生以别人的名义出资购房,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没想到,这事却让他后悔不迭。
为省钱以别人名义买房
两年前,经人介绍,刘先生与黄女士建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刘先生以2.7万元钱购买了锦州市某村的一处房屋。在办理房屋买卖交易手续时,刘先生得知,按规定,外来人口到本村购买房屋须向村委会缴纳占地承包费。刘先生的户口在外地,黄女士又是非农业户口,只有黄女士的女儿小霞(化名)是某村的农业户口。为免交2000元购房占地承包费,又基于与黄女士和小霞的关系,经村里同意,刘先生最终以小霞的名义订立了房屋买卖协议。此后,刘先生与黄女士在此房同居。可惜好景不长,刘先生与黄女士以分手收场。黄女士与小霞搬走了,剩下刘先生独自居住。半年后,黄女士以小霞的名字办理了该房的产权证。2006年3月,小霞以刘先生将其房门加锁,使其不能进住为由将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碍。法院最终驳回了小霞的诉讼请求。
不久,刘先生也拿起了法律武器,要求法院将所争议的房屋产权判决归其所有。
一审判定房屋产权归出资人
一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原告刘先生支付了购房款,原房主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所以原告与原房主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小霞、第三人黄女士争议之房屋确系由原告出资购买。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是因为原告在办交易手续时以免交村委会的占地费为目的,又基于与第三人的恋爱关系,并经村里同意的情况下才以被告的名义与出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告虽凭此协议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不能证明原告对所购房屋已作出了赠与行为,且第三人与原告同居关系终止,被告与第三人均搬出该房后,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管理。据此,说明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之间不存在房屋赠与合同关系。
房屋所有权证属登记证据,其证明效力强于其它证据,但不是绝对的,应允许对方提出相反的证据以推翻登记证据。现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名下的房屋产权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与事实不符。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刘先生与被告小霞、第三人黄女士所争执的房屋产权归原告刘先生所有。
耍小聪明丢了房子
一审宣判后,小霞不服提出上诉,小霞称:上诉人拥有争议房屋的房产执照,是合法所有人,一审将房屋判给被上诉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上诉人刘先生是城镇职工,不具有购买争议房屋的主体资格,一审判决房屋归其所有是对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对抗。购买该房的房款是被上诉人和黄女士筹集的,二人已共同将房屋赠与自己,因此自己对该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法院查明,2006年6月,小霞已将双方争执的房屋卖给案外人王某,王某已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最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先生为了规避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住宅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小霞的名义购买了房屋,违反了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刘先生与原房主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是错误的。小霞已于2007年6月将该房卖给了案外人王某,王某已合法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因此,刘先生要求将王某已取得产权的房屋确认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购房出资一节,刘先生可另案诉讼。法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钻空子得不偿失
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田野分析此案后表示,个人的任何行为,一定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不要妄想钻空子,最后落得“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田律师表示,此案中,刘先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黄女士要回当初的购房款。这样,双方就变成了债务关系。当然,刘先生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包括当初订立合同时在场的证人、字据等。田律师同时提醒,如果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最好到公证部门办理一份公证,以免将来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