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现场
沈阳打车到青岛 下车说声我没钱
哈尔滨中年妇女孙某声称到青岛找亲戚,从沈阳市打了一辆出租车来到青岛,出租车司机韩师傅驾车一天一夜,2月16日上午将孙某平安送达目的地。不料,下车后孙某却支支吾吾说自己身上没钱,韩师傅找到孙某的亲属,他们竟然告知韩师傅,孙某从小就患有精神类疾病,对于打车费他们拒绝支付,眼看4000多元的车费“打了水漂”,韩师傅愤怒之下拨打了110报警。
满脸愁容的韩师傅对记者说,他15日中午在沈阳市太原街接上了一名女乘客。“当时,她站在路边向我的车挥手,我停下车后,她就上前告诉我说她要去山东青岛。”韩师傅说,确认女乘客要去青岛后,他反复提醒对方沈阳到青岛500多公里的路程,这打车跑下来至少要三四千元,可女乘客不断重复“我有钱,我有钱”,好像一点不在乎钱多少的样子。一看对方挺阔气,韩师傅就接下了这桩“大买卖”。临走时,两人说好打表跑车,到站后按计价器上显示的数目付钱。
经过一天一夜的不间断奔波,2月16日7时许,韩师傅终于将女乘客送到了青岛。停车后,韩师傅让女乘客付钱,按照计价器上的显示一共是4047元钱。不料这时女乘客却说自己身上没钱,开车门就想跑。无奈之下,韩师傅追随女乘客来到她的亲戚家。
最后,经民警调解,对方同意给予韩师傅2200元车费。无奈之下,韩师傅只好勉强接受,并于16日下午开车返回了沈阳。
(据2月18日《辽沈晚报》)
专家说法
本期嘉宾:伊文嘉(辽宁行政学院法律教研部副教授)
一句“她有精神病”,就要拒付巨额打车费。不仅韩师傅觉得委屈,我们也觉得不给车费有些欺负人。精神病人打车就可以不付钱吗?韩师傅应不应该得到全部车费?记者邀请的法律专家将对此事从法律角度进行透彻分析。
第一问:精神病人打车可以不付钱吗?
伊文嘉:需要看她处于哪种精神阶段
“精神病”不是“免罪金牌”。伊文嘉告诉记者,不能说“精神病人就可以打车不付钱”,只有在判断精神病人打车时处于哪一种精神状态之后,才能判断出精神病人应不应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伊文嘉说,从民法理论上讲,有两类人不对自己进行的民事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类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没有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所以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们进行的民事行为一般不能自然生效,必须经过其监护人的追认才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在这个范围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对自己进行的民事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旦超出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范围,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也必须得到监护人追认。
因此,只有先确定中年妇女在打车时究竟是不是处于发病期。如果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要考虑从沈阳打车到青岛这一行为属不属于她能够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范围之内。由此才能判断出,她到底用不用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车,车钱谁付?
伊文嘉:监护人和司机按过错比例承担车费
如果最终确定中年妇女打车时处于发病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她自己就不能为打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此时,究竟应当由谁来付车钱呢?伊文嘉表示,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外签订合同时,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当监护人对合同效力进行追认之后,合同才能生效。否则,就是无效合同。如果合同无效,那么双方当事人就应当让一切回到没有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占有财产的返还财产,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从新闻报道中看,中年妇女的亲属显然不同意追认这个运输合同。那么合同应当归于无效。不过,司机韩师傅已经履行完了他的合同义务,把中年妇女送到了青岛。如果对方拒不支付车费,会给他造成财产损失。
此时,中年妇女的亲属和司机韩师傅就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这笔损失。中年妇女的亲属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放任她自己签订长途的运输合同,应当对她的这一行为负责。而韩师傅如果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发现中年妇女精神有问题时,还与她签订运输合同,那么他也应当承担一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