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命的执行款
作者:王伟宁 董晓航 本报记者 任晓霞报道 (2008年2月20日)
本报讯 这几天,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来到该市的偏远地区建昌县石佛乡梅杖子村,将1万元执行款亲手交到了该村的贫困户李玉贵手中。这个因交通肇事而严重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已达七年之久,因治病几乎倾家荡产的农民高兴得合不拢嘴,这救命的1万元钱不仅能让他们全家过上一个好春天,也使这新的一年的生活有了起码的着落。
2001年,申请执行人李玉贵被某收费站的轿车撞伤,右膝下截肢。经该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李玉贵25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该院先后为李玉贵执行回款13.7万元。2004年,因被告根据上级要求,所收过桥费用全部上缴省交通厅,无可执行财产。该院依法裁定执行程序终结,告之李玉贵,待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
2007年底,李玉贵因实在无法生活,再次向该院申请继续执行余款。面对这个拄着拐杖,境遇可怜的残疾人,尤其是了解到他丧失劳动能力,妻子又是智障无法维持家庭的状况,尽管清楚这是一起难啃的“骨头”案,该院还是决定恢复执行,并立即下达了恢复执行裁定书。
为千方百计帮助李玉贵生活下去,执行人员先后来到被告地达十余次,反复做被告工作。最后被告终于同意,从各种费用中节省出一定费用,尽快为李玉贵解决燃眉之急。李玉贵终于拿到了这来之不易的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