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座横架于楼顶的大型户外广告,成了盲人老赵两口子心头抹不散的阴云:顶楼住户所独享的温暖阳光与惬意,都被天棚漏雨和墙壁返潮时的烦恼所代替了。
身为盲人,本来生活上就较其他人多了几分不便,这天降的“祸端”又给二位老人添了不少麻烦。无奈之下,他们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
“安乐窝”上顶着户外广告
老赵两口子都是盲人,虽然平时生活行动上不太方便,但这让老两口更加相互依赖,彼此都视对方如眼睛,给黑暗的世界带来不少欢乐和光明。
老赵夫妻住在沈阳市大东区一处居民楼的顶楼,虽然这对他们来说增加了一些不方便,但是二位老人却不这么认为,顶楼安静并且阳光充足,最适合老年人喜静不喜动的生活习惯。想晒太阳,也不用下楼找地方了,搬个凳子在床前一坐,就能享受阳光的温暖,还能免却下楼所带来的不安全因素,因此老赵夫妻很是满意这个“安乐窝”。
随着城市环境建设的加快,沈阳的城市环境和市容市貌发生了很大改善。现在的城市建设更加注重人性化,宜居、赏心悦目成为考量的标准。政府精心打造的景观路渐渐进入了市民的眼界,成为城市里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体现了一种文化氛围。老赵夫妻所住的虽然是一座老楼,却正好位于景观路的十字路口。
景观路吸引人们的眼球,对于商家来说,他们的眼中看到的不仅是五光十色的美景,更是“钱”途无量的商业机会,因此,这样的地段历来是必争之地。老赵夫妻所住的这座不起眼的老楼,就被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相中了。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在出售某楼盘,房子眼看快建起来了,怎么吸引购房者的目光?砸钱打广告。房价这么高,只要宣传到位了,房子都卖出去,那点儿广告费还算什么。他们于是找到了某广告公司。经过考察,老赵所住的这座居民楼进入了他们的视野。楼顶有一处是做户外广告的好位置,不仅正处于景观路,而且还在十字路口上,“收视率”肯定相当高。商人的嗅觉是灵敏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决定,就在此处悬挂楼盘宣传气球和宣传广告。
不久,审批手续下来了。于是广告公司立即派工人开工,2001年,广告牌顺利完工,位置就在老赵夫妻所住房屋的顶部与外墙(西山墙)。
雨天漏水愁坏盲人夫妻
再说老赵夫妻,有人在房顶“破土动工”忙忙活活地安了这么大个物件。他们是一点也不知道。他们在起诉书上说,被告开发商在安装这个广告牌的前后,没有知会老赵夫妻一声。而二位老人又是盲人,看不见,根本不知道这么个事,提出疑义的时机就这么错过了,这造成了日后的很大麻烦。
一直蒙在鼓里的老赵夫妇直到后来经别人提醒,才知道了这个情况。“头顶”上无缘无故地出现了这么个大东西,二人心里着实感觉不太得劲,有些压抑。可还没等他们从这种情绪里走出来,更烦恼的事情出现了:一到下雨天,西山墙开始滴滴答答地漏水了。这可给两位盲人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就怕下雨,尤其下大雨,雨水往屋里直漏,两个老人忙活了半天,累得直喘,可是也没起太大作用。这还没完呢,雨一停,屋里又开始返潮了,不久墙皮开始挺不住了,纷纷脱落。
平静的日子就这么被打破了。老赵夫妻行走不便,只好找人给看看是怎么回事。经核查,原来是所住房屋与西山墙防雨层出现了松动所致。
老赵夫妻认为,房屋漏雨和返潮的情况,都是由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悬挂宣传广告牌,其工作人员在操作时践踏防水层及悬挂广告牌造成的。老赵夫妻于是找到了这个房地产开发公司讨要说法,但是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不堪其苦的老赵在2003年自己买了10卷油毡纸卷材,找人修缮房屋。年过六旬又是盲人,这天降的麻烦给老赵夫妻的生活带来了无尽的烦恼,他们想不通,身为弱势群体的自己,为什么不但没有得到社会的关爱和帮助,反而正常的要求也得不到满足呢。此后,老赵夫妻又多次找到房地产公司,试图协商解决,但都无果。
协商无果上法庭
2004年4月的一天,刚刚起床的老赵夫妻忽然听到楼顶有动静。已经有所警觉的他们连忙去查探情况。原来,有人正在拆除楼盘广告。老赵心里有点“犯嘀咕”,担心丢失证据,连忙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民警迅速赶到了现场,老赵夫妻向民警说明了情况,称自己一直在受侵害,房地产开发商却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此份出警记录成为了以后出庭时的证据。
广告牌虽然拆除了,但是老赵夫妻的生活却没有回复到以前的宁静,防水层损坏的事实还在,房屋漏水和返潮的情况还在。到2005年10月,老赵夫妻不得不继续找房地产公司解决问题。可还是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老赵夫妻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2007年2月26日,他们将悬挂楼盘广告牌的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负责恢复房屋西山墙的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精神损失费6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法庭上,老赵夫妻向法庭提供了证明房屋破坏程度的现场照片,和证明房屋损坏程度及责任分担的社区证明。同时表示,由于房屋潮湿,墙皮脱落,已经给自己生活带来了严重不便。他们找到被告房地产公司协商时,对方推说广告是找的一个广告公司所做,应该让广告公司来赔偿损失。
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从原告现在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我们在原告的楼顶安铁架子。因此,原告的财产损失,我们不予赔偿。原告应提供我方在楼顶安铁架子的证据。而且楼顶广告牌是某广告公司所做的,房地产公司只是委托广告公司做广告牌,不能去破坏他人财物,因此破坏他人财物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广告公司承担。
诉讼请求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屋顶漏水事实存在。既然漏水就会造成损失,漏水就需维修费用。从现场照片看出,是因屋顶漏水致原告屋内墙皮潮湿、脱落。二原告系盲人,又是六十多岁的老人,行动和生活本来就不便,应得到社会的帮助和关怀,不能像要求视力正常的人一样要求他们,他们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是此广告的受益人,因此应赔偿造成的财产损失。
另外,被告公司主张是委托广告公司做广告,因此破坏他人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做广告的一方承担,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故不予支持。依据《民法通则》,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所有房屋西山墙及房顶予以修复。如被告逾期不予修理,由二原告负责修复,维修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时,被告公司补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被告公司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昨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的田野律师,他表示,如今类似的纠纷不少。因为涉及到鉴定费用的问题,诉讼成本比较高,很多都是协商解决的。他建议,碰到类似问题,居民可以先找到侵权方协商。力求就赔偿问题达成一个共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找到专门的鉴定部门,然后去相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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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自2004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选定,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广告位置和载体。
第十条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应自取得广告设置使用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未完成的,按自行放弃广告设置使用权处理。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规划确定的位置、规格、形式设立,不得擅自改变。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广告设置使用权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安全检查,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应当及时维护或拆除。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擅自设置广告者承担,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