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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客丢东西 酒店有责任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8年2月22日)

      新闻现场

      吃饭丢包 食客要起诉酒店

      2月19日,朝阳凌源市的温先生同妻子到沈阳买家具,21时10分,温先生和妻子在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附近的沸腾渔乡酒店就餐。“我与妻子面对面坐在大厅内,距离大门不远靠窗的位置,妻子把装着钱的皮包放在了窗口旁的椅子上。”温先生说。
      大概在21时30分,一高一矮两个近40岁的男子走进了酒店大厅,高个子在温先生的座位前停下,并搂住温先生的肩膀大声地说:“哥们!你怎么在这儿?我媳妇你给带哪去了?“
      温先生被突然冒出来的“朋友”搞懵了,他和妻子的注意力都转移到了这个高个子男子身上,没有注意在温先生妻子座位旁的那个矮个子。
      高个子说完话以后,看着温先生笑着说:“对不起,我认错人了!”然后和小个子一起离开了酒店,上了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离开。
      温先生虽然感觉那两个男子举动很奇怪,但是没有多想,只是继续吃饭。大约10多分钟之后,温先生打算结账时,妻子发现自己的皮包不见了,温先生立即与酒店的服务人员联系,酒店的服务人员却对温先生说:“酒店对于丢失皮包不负责,必须先交了饭钱,再去处理丢皮包的事!”
      最后,温先生以饭店无法提供发票为由,拒付了70多元的餐费。他还将聘请律师,要起诉酒店追究其责任。酒店也明确表示,酒店方并没有责任。
      (据2月21日《辽沈晚报》)

      专家说法

      本期嘉宾:王乃龙(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新闻报道中看,酒店认为自己对温先生丢包并没有任何责任,不过温先生显然不这样认为。在饭店丢包可能是不少人都经历过的倒霉事,遇到这样的事情时饭店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饭店应不应该赔偿消费者丢包的损失?记者请来本期嘉宾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

      问题一:消费者丢包,酒店管不管?
      王乃龙: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在酒店就餐,酒店就应当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酒店没有履行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就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赔偿。”王乃龙律师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特定经营场所从事活动,经营者有责任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是一种法定的保护义务。
      消费场所是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的所在地,一般是属于经营者所有或经营使用的。因此,作为消费场所的责任主体,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的安全负责。当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在于经营者没有进行有效的防范工作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进行相应赔偿。如果经营者没有制止来自第三方对消费者的侵害,经营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即使餐饮合同中没有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约定,这也属于酒店应当承担的合同附随义务。”王乃龙律师分析道,《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既然消费者与酒店之间存在餐饮合同,那么消费者在酒店就餐,酒店就应当配备保安保证消费者就餐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问题二:酒店应该赔多少钱?
      王乃龙:依据过错程度确定

      “应当看酒店方对温先生的包被盗存在多大过错,再依据过错程度进行赔偿。”王乃龙律师表示,在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责任承担上,不能对酒店要求得太苛刻,要按过错程度确定。如果酒店已经给大厅配备了保安,对消费者就餐进行合理的看护,尽到了保证其安全的职责,虽然没能避免发生温先生包被盗的事,但酒店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酒店对就餐大厅疏于管理,导致温先生钱包被盗,那么酒店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偷走温先生包的另有其人,因此应当由实际侵权者对温先生承担直接侵权的赔偿责任。酒店赔偿责任和实际侵权者的赔偿责任应当怎样分担?王乃龙律师表示,实际侵权者应当赔偿全部损失,不过在找实际侵权人索赔没法实现的情况下,温先生可以要求酒店依照过错程度进行赔偿,酒店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再向实际侵权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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