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便宜:买个动迁房
当初买房时,高波还以为捡了个大便宜,没想到给自己找了个大麻烦。事情还要从2006年3月说起。那时,一直张罗买房的高波经人介绍认识了王凯。王凯说,自己手里正好有一套位于沈阳市于洪区的动迁房。2005年末他和开发商签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新房建好,只要交齐增加面积款就能入住。王凯说自己不缺房,就是需要用钱,想直接把这套动迁房卖掉。听王凯这样说之后,高波心里打了打小算盘,要是能把这套房子买下来,掏的钱可比直接从开发商手里买新房便宜多了。于是,高波和王凯谈好价钱之后,买下了这套马上就要拆掉的动迁房。
2006年3月,高波和王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凯把动迁产权调换之后的房屋所有权转让给高波,成交价是8万元。合同还约定,签合同当天高波先交首付款6万元,其余部分在2007年年末前付清。2006年11月,新房建成,王凯在回迁选房大会上经摇号得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房子。2006年底,高波交了近2万元的增加面积款后,住进了新房。
挺闹心:住一年没过户
顺利住进新房后,高波以为房产证也能很快拿到手。可是,房证办得却非常不顺。高波几次找王凯,让他帮忙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王凯却一直拖着不愿意帮忙。一直拖到2007年7月,房证还没有下落。心急的高波只好又找到王凯,交完剩余的房款后,高波和王凯又口头约定,如果他及时帮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高波会额外再给他5000元钱。不过如果王凯再不帮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就要把这笔钱退回来。
为了表示诚意,高波当场就交给王凯5000元,拿到钱的王凯很快也把户口本和身份证交给了高波。可是,不知道为什么,王凯还是不愿意和高波一起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过了一阵子,王凯竟然找个理由又把户口本和身份证要了回去。眼看事情刚有了些眉目又要泡汤,高波开始着急了。2007年末,他再找到王凯时,却得到对方放下的狠话:“你不用想了,这房子卖的太便宜,我早就后悔了,肯定不能给你过户!”
哪有这样卖房子的?高波越想越生气,一怒之下把王凯告上了沈阳市于洪区法院。
上法院:两头辩理
在法庭上,高波向法院讲了自己从王凯手里买房,王凯却迟迟不肯帮忙办房屋过户手续的事。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这套房子归自己所有,要求王凯配合自己办理过户手续,并退还5000元协助办理房屋过户费。
为了证明自己说的事情,高波还向法院递交了房屋买卖协议、王凯已经收到房款的收条、准住通知单和增加面积款收据。关于多给了王凯5000元协助办理房屋过户费的事情,高波提供的是三份证人证言。
在法庭上,王凯对高波说的5000元协助办理房屋过户费矢口否认。他承认确实与高波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也收到了购房款,却表示高波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过错不在自己。王凯说,自己早就把户口本和身份证给了高波,不算不配合。
出判决:必须过户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原告高波和被告王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了增加面积款后,已经入住。之后,原告高波多次要求被告王凯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被告也曾将户口本、身份证等交给原告,后被告又将户口本、身份证要回,导致房屋过户手续始终没有办成。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高波与被告王凯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等义务,被告也应按约定履行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法院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原告高波所有,并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签完合同不能耍赖
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乃龙表示,王凯在卖房之后迟迟不愿意办理过户手续,是因为他觉得房子卖得太便宜。王凯以为,只要房子不过户,他就还是房主,就有机会耍赖。其实,《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只要房屋买卖合同订立了,合同当事人配合进行登记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不能因为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就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