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脆弱 门槛低,从业人员知识面狭窄
何具赌性 具有分散性、隐蔽性等特点,法律规范相对不明晰
如何乱局 收费混乱,痼疾多多,猫腻重重,一派江湖乱象

我省中介市场相对芜杂,让人在其信用面前徘徊。本报记者 赵敬东 摄
房介——“门槛低”“回报高”“来钱快”
郁强(化名)点着一根烟,却只是夹着,没吸。当第一截烟灰落到桌面上时,他叹了口气。
近段时期,房地产市场风波不断,北京、广东、上海等地的房介生意呈现萧条景象,各地不同程度出现了“关店”局面。郁强的店也没能挺过这次房介的“寒冬期”,关了。
郁强告诉记者,三年前他从部队复员后,在家人的帮助下在沈阳市和平区开了家房屋中介所,“做这个不需要什么技术,有个地方办个营业执照就能干。”
三年下来,郁强对房屋中介这行的认识是“门槛低”、“回报高”、“来钱快”。至于做生意中的一些“猫腻”,他有些不以为然,“做这行的,哪个没黑过顾客?”
“从我国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相关管理规定上看,只要有10万元注册资本、4个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就能够成立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这个门槛的确太低了。”沈阳某房产经济公司的负责人吴先生说。
吴表示,房屋买卖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各种问题,买卖双方对金融、法律、房地产等方面知识了解不够,此时经纪人应该提供自己的专业知识,但有些经纪人却为了获取更高的利益而违背职业道德,向买卖双方收取高额的费用。
“目前中介市场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进入门槛低,有的小中介做的就是无本的买卖,再加上行业自律和有关部门监管难以到位,导致了混乱的局面。在国外,作为房产经纪人要参加十多门考试,而我国目前很多中介从业人员并没有接受过相关的培训。”吴说。
黑婚介——60元只能和“对象”见一面
与房介遭人诟病一样,这些年婚介的“口碑”也并不太好。
2月21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沈阳市黄河南大街的一家婚姻介绍所“征婚”。一位自称姓陈的女工作人员在简单询问了记者的年龄、身高等情况后,便急不可耐地做起“红娘”——
“这个女孩子和你年纪差不多,漂亮,还温柔,现在跟着父母做生意。我看你俩挺合适的,要不见一面?”
就在记者表示“考虑考虑再说”时,陈姓工作人员已经忙不迭地打电话联系了。她很快告诉记者,“下午两点半见面。”
“见面时用带啥证件不?”记者问。
“带身份证就行,别的不用。”陈回答。(按规定,到婚介征婚时,需带身份证、单位和街道开具的未婚证明或离婚证——记者注)
下午,记者按约定时间来到这家婚介所。陈告诉记者,相亲的对象已经到了,但只有交60元见面费后才能见到。在交了钱后,记者见到了自己的“对象”。当记者向这位自称王晓的女子表示“能否交换联系方式,以方便今后沟通”时,她说“这里有规矩,我的联系方式你得管中介要。”20分钟后,王晓面色焦急地对记者说,“家中现在需要进货,必须回去了。”
该女子走后,陈告诉记者,如果想知道“王晓”的电话,就需要再交350元的“介绍费”,否则一切免谈。记者谎称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暂时不要她的电话号码,之后便立即离开了。
代表暗访——五大“痼疾”难除
郁强的“不以为然”和陈女的漫天要价,只是目前中介市场混乱现状的一个极小的缩影。
近年来,辽宁的中介服务发展很快,已经涉及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评估监理、技术咨询、房地产中介等多个领域。
去年,营口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中介机构进行明察暗访,寻找其中存在的问题,石锐锋便是其中一员。石告诉记者,通过调研,他们发现目前中介机构主要存在五大弊端——
由于中介服务机构的活动具有分散性、隐蔽性等特点,容易产生地下中介活动,无照活动和未经登记核查擅自从事中介业务的现象常有发生。
一些中介机构借助行政主管部门承揽业务,不许他人插手;有的不按照标准收费,随意性太大,收费名目太多、太乱,在收费中使用票据混乱。
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尚不规范,匆匆上岗的绝大多数人都没有从事相关工作的经历。
当前许多中介机构缺乏职业道德,在利益的驱动下,只要赚钱,什么都干,丧失了客观公正的立场。
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在面对数量庞大的中介机构和纠纷时,根本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同时客观上还存在着寻租空间导致违法。
条例草案——针对乱象“对症下药”
在今年初的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为省人大代表的石锐锋和其他十名代表一起,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辽宁省中介机构管理条例》的议案,并最终被确定为大会议案。
“目前为止,我国中介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尚处于建立框架过程中,还没有完善,一些关于中介机构管理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一部法律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作出全面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我们省应该制定相关法规。”石锐锋说。
记者看到,石的议案中还夹着一份草拟的《辽宁省中介机构管理条例》(草案),长达9页。
在这份条例草案中,不乏一些亮点,比如——
细化中介机构范围。中介机构应主要包括八种形式:独立审计机构;资产、土地、工程等评估机构;工程监理机构;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检测、检验、公证、认证机构;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工商登记、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入境等代理机构。
未取得执业资格不得执业。中介机构内取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不应少于3人。同时,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未取得资格的不得执业。
严禁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否则将进行严厉的处罚。
立法给出一个方向
“中介机构不得隶属于行政机关,应当独立建制并承担法律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行政机关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条例草案中的这条规定,尤为引人注目。
据了解,我国大部分社会中介机构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恢复和发展起来的。当时,政府承担了一部分中介机构的职能。但是,中介机构的中介性质,要求它在政府、企业、个人之间,发挥签证、决策支持和监督的功能。而由政府来行使中介机构的职能,显然有悖于中介机构存在、发展的初衷。
于是,2000年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转发了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
随即,2000年7月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35号),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明确要求政府部门与中介机构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四方面脱钩。
记者在这份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文件中看到,当时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与市场经济运行活动有着密切关系,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着重要作用,并依靠专业知识和技能向社会提供经济鉴证服务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相关的行业管理协会、公会、管理中心等。
目标则是,“确保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促进其健康发展。”
当中介机构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还存在混乱和错位,当行政部门一方面自己做市场中介,收取费用,当运动员,另一方面,又对市场第三方认证和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稽查,成为市场的裁判员时,条例草案中的相关条款就显得格外显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