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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脉“附随性义务”再收费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 (2008年2月25日)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应当诚实履行附随性义务,遗憾的是,近年来经营者随意把附随性义务分割开来重新再卖的现象屡见不鲜。
      不过对不同的“附随性义务”再收费,经营者有不同的解释。比如包装好的消毒碗筷另收费,经营者的解释是这种消毒碗筷也是他们从专业公司购买来的,不是饭店自备的,所以要另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把附随性义务从整体服务内容中分离出来另行收费,是不合理的重复性收费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理应禁止。”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张立刚律师则认为,经营者把自己提供给消费者的附随性义务分离出来再收费,增加了自己的收入和利润,却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的原则,可以说是不正当得利。经营者利用自己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巧立名目,以提供了更高档次的服务为理由,对附随性义务再收费,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也违背了诚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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