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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业随附性义务收费调查——
    该你做的,我却付费 为什么呢?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 (2008年2月25日)

      从“筷子费”到“开瓶费”,从“座位费”到“来电显示费”,日常生活中这些让消费者习以为常的费用,难道真的该由消费者自己埋单?
      去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中,向消费者提供消毒达标餐具成为餐饮企业的“规定动作”,但目前沈城各大饭店里收费餐具仍然“我行我素”

      顾客质疑:只有付费了才安全?

      近日,沈阳市读者张先生向记者反映,前些天他们全家在“陈火锅”就餐,结账时被告知,由于他们选用了3套消毒餐具,每套要另外支付1元钱的碗筷费。“餐馆为顾客提供安全清洁的消毒餐具,难道不是天经地义的吗,怎么还要额外收费呢?”张先生很是不解。
      而沈阳读者林女士和朋友在“好再来”就餐时,也遇到类似的事情。点菜前,服务员提示,顾客可使用桌上摆放的消毒餐具,不过要另外收费。林女士当时就反问,要是不用收费的呢?服务员解释,也可以提供普通碗筷,只是没有经过消毒。“我感觉服务员实际上是在暗示,不收费的餐具就是不安全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林女士和朋友只好选择了收费的消毒餐具,但饭店的这种做法让她觉得心里很不舒服。

      记者调查:餐具收费已成行规

      从去年12月1日起,由商务部颁布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开始实施,其中向消费者提供消毒达标餐具成为餐饮企业的“规定动作”。但近日,记者以订餐者的名义走访了沈阳的一些饭店,发现《规范》实施两个多月了,收费消毒餐具仍然存在。
      记者和朋友在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一家川菜馆就餐时提出“用不收钱的碗筷”,遭到服务员拒绝,“我们全部用消毒公司的卫生碗筷,每套1元钱的收费不能少!”当记者提出,《规范》有“餐饮企业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消毒达标的餐具、餐巾等配套设施及服务”等相关规定时,服务员表示自己“从未听说”,并随即叫来了饭店老板。该老板称,目前沈阳的中档餐馆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的达85%以上。餐饮店向消费者收取每套1元的消毒餐具费用已经成了行规,顾客就餐就要接受这种消毒餐具,并为使用消毒餐具埋单。
      在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附近的多家餐馆,记者随机采访了10桌就餐的顾客,发现大家对1元钱的消毒餐具费看法截然相反。顾客王女士认为“花1元钱用干净卫生的碗筷,买个放心,值得。”而顾客李先生则对此持相反意见:“这不是1元钱的问题,主要是感觉很不好。我到你店里吃饭,你当然得准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碗筷。要是连碗筷都不能让人放心,那饭菜是不是更不能让人放心?”他认为,既然开了餐饮店,就应该为顾客提供相关的服务,包括提供干净、卫生的饮食环境和经过消毒的餐饮用具。顾客在餐馆消费,所有的费用应该都包含在餐饮费里面了,所以餐馆不该再向顾客收取额外的费用。

      部门声音:消费者可拒付消毒费

      对于沈阳的餐饮企业不按“规定”做动作,有专家认为,《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是行业规范性文件,商务部门也不具备行政执法权,无法强制性推行规范。个别餐饮企业若违背规范或拒绝按规范行事,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容易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大打折扣的现像。
      对于餐具收费的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在去年10月提出,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和餐具等配套服务,不应另行收费。
      中消协强调,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附随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的前提。
      中消协认为,众多消费者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这使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类似行为是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消费者即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付费。
      而沈阳市消费者协会的有关人士说,餐饮企业应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餐馆在提供收费消毒餐具的同时,必须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如果消费者拒绝使用收费餐具,餐馆就必须更换免费的餐具。只提供收费消毒餐具,是一种强制服务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律师建议:消毒成本不妨计入菜价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认为,目前,由消费者自愿选择、有偿使用消毒餐具的消费方式难获认可,因为无论是食品卫生法还是餐饮业管理各种规范,都要求饭店提供消毒合格的餐具。由于一些餐馆不具有提供合格餐具的能力和设施,他们只能用专业消毒公司提供的合格餐具,但又不愿意为此埋单,于是消毒餐具的矛盾集中到了由消费者支付1元消毒费这一焦点上。其实,这1元钱无论是由经营者支付,还是由消费者支付,最终的受益者都是消费者。根据市场原则,最终的费用支付者也就是消费者。如果饭店为了消费者获得更放心的服务而支出成本,最终这种费用也会体现在餐馆服务的价格体系中。既然如此,孙律师认为比较好的办法是: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台法规,对不具备消毒条件的餐馆强制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成本计入饭菜服务体系,而不再向顾客另行收费。

      新闻链接:消费者打赢“筷子案”

      2007年11月5日,消费者臧云状告“东来顺”收取筷子费侵权案结案,经过北京宣武法院的调解,“东来顺”退还3元钱筷子费,承担诉讼费用。在向臧云赠送了纪念品后,“东来顺”还宣布从即日起,“东来顺”在北京的9家直营店全部停止收取筷子费。

      名词解释:何为“附随性义务”?
      ——指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之外,基于诚实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仅仅履行合同本身规定的义务也是不够的,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履行与合同相关的诸如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附随性义务。”合同义务的扩张,包括前合同义务、附随性义务和后合同义务三个方面。附随性义务是和主体部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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