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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愿养孙女 奶奶没要着抚养费
      
    作者:郭黎光 本报记者 王淇 (2008年2月29日)

      案情

      李桂霞是丹东市振安区某村一名妇女,因做小生意曾一度在沈阳居住生活。其长子王强于1999年与陈英结婚,婚后在丹东生活,并于2000年生育一女名王菲菲。从2001年3月,李桂霞征得王强、陈英的同意后,带孙女王菲菲前往沈阳跟随其居住生活,直至2006年4月止。其间,李桂霞多次带王菲菲返回丹东住于王强、陈英家,而王强、陈英也多次前往李桂霞在沈阳的住处探望菲菲。
      2005年11月,王强与陈英离婚。2006年4月,王菲菲被送回丹东跟随其已离异的父母分别生活。2006年10月,李桂霞向振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强、陈英承担从2001年3月至2006年4月止共5年时间,李桂霞抚养王菲菲所支付的生活费,每月按250元计算,共计为1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桂霞对其孙女王菲菲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关系,但是其对王菲菲的抚养照料,是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亲情关系所实施的相互帮助行为,这种行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对李桂霞来说是自愿的,且是默认的无偿行为,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现李桂霞因王菲菲的父母离异而起诉,要求王菲菲之父母承担李桂霞抚养王菲菲所支付的生活费,李桂霞此行为是对其当初自愿、无偿行为的反悔,该反悔并无溯及力,不能因为王菲菲之父母的离异而改变当初李桂霞自愿、无偿照料王菲菲的初衷,因而李桂霞的实体请求既无双方约定的依据,也无法律规定的根据,依法不应支持。于是法院驳回了李桂霞的诉讼请求。

      说法

      由于本案原告李桂霞对其诉讼请求,并未明确主张或说明其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因而要判断李桂霞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应当全面分析其诉讼请求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本案李桂霞的诉讼请求是一种给付之诉,该请求的权利基础是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及其原理,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以给付和接受给付为特定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因合同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四种法律事实而产生。其中,合同之债,是指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通过合同设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赔偿义务;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并使他人受损的,获利一方有向受损方返还所获利益的义务;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受益一方有向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的一方补偿相关费用的义务。
      本案中,对于李桂霞为王强、陈英带养小孩的行为,首先,由于双方并未约定要由王强、陈英支付李桂霞带养小孩的生活费,因而不构成合同之债;其次,双方之间显然不存在侵权行为,故不构成侵权之债;再次,由于双方是经过协商同意由李桂霞抚养王菲菲的,因而也不构成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为此,李桂霞的诉讼请求不具有请求权的基础,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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