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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清白白过大年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8年2月4日)

      新春佳节即将临近,人们已经买好年货,准备好新衣,为春节时要拜访哪些亲友做好了计划。也有人摩拳擦掌,打算趁过大年,干些偷偷摸摸的事,借机请客送礼递红包,疏通疏通“管道”,办一些以前难办的事。于是,“节日腐败”这枚糖衣“炸弹”,考验着手中有权的特殊群体。
      春节期间,还有一些“流弹”:有人趁着节日聚会口无遮拦,泄漏了国家秘密;有人一过节心就散了,结果值班时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怎样避开这些糖弹,清清白白过大年?记者请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干警,为可能在春节期间“中弹”的特殊群体敲响警钟。

      过年收礼不收贿

      点题读者:窦女士(电话:1340878XXXX)
      声音:我丈夫在机关当科长,虽然官不大,可过年时还是有人给我家送年货什么的。怕给他惹麻烦,我一般都不敢收这些东西。不过总不收年货,显得有些不近人情,还会得罪他的朋友和老同学。我被弄得有些糊涂了,到底哪些东西能收,哪些东西不能收呀?
      检察干警提示:亲友礼和人情礼要分清
      春节是走亲访友的好时候。亲戚朋友之间走动时,不可能空着手。上门拜访带些礼物是人之常情。不过,亲友之间的礼物和为“走人情”送的礼物性质完全不同。前者是感情的表现,讲究“礼轻情意重”。后者则是有所求的筹码,送礼者看中的,是收礼者手里的权力。所以,“人情礼”讲究的是“分量”,是一种“权钱交易”的变相等价交换。
      如果混淆这两种“礼”,有权者不仅会为了“还人情”,给自己未来工作种下祸根,还可能犯下“受贿罪”,接受法律的严惩。所以,在与人来往时,必须要分清这两种“礼”,避免在新春佳节中了“糖衣炮弹”。

      本报说法

      《刑法》从第382条到396条,共有14条规定了对“贪污受贿罪”如何定罪和处罚。社会上有种说法,说是5000元是贪污受贿的“坎儿”。只要不超过这个数,就不会触犯《刑法》。而实际上,依据《刑法》规定,即使贪污和受贿的数额不足5000元,只要情节较重,依旧要被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最高档”只有10万元:“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些东西不能碰

      糖弹一:红包
      “新年好,万事如意,恭喜发财!”随着声声祝福,一个大红包就递到了你面前。如果递红包的是亲戚朋友,红包里包的确实是真诚的祝福,那收下无妨。如果递红包的是有求于你的人,而你手里又握着国家权力,那这个红包就是一枚“炸弹”,无论如何不能接。一旦接了这种红包,轻则违反党纪,重则触犯刑律。
      糖弹二:宴会
      过年了,趁难得的假期,大家到饭店聚个餐,痛快玩乐一番无可非议。如果是有人宴请,那你一定要看清,究竟是用谁的钱结的账。结账时花的是公款,那么你就属于“公款吃喝”,这也是“节日腐败”的一个大项目。
      糖弹三:赌桌
      三五好友,凑在一起打个扑克、搓搓麻将也是不错的节日休闲方式。不过,如果动了钱,还有人故意要输钱给你,那问题就严重了。通过赌桌“喂钱”是一种较为隐蔽的行贿方式。如果你还以为自己是无往不胜的“一代赌神”,沉浸在“逢赌必胜”的喜悦里,那就离“受贿罪”不远了。所以,在跟亲属之外的人玩牌打麻将时一定要注意,不要在这时陷入“受贿”的陷阱。

      轻松一下:来两条廉政短信

      1、天气预报:在春节即将来临之际,你将遇到金钱雨、送礼风、诱惑雾、美女霜、酒精露、考验雷、贿赂雹、腐蚀云、闹心闪,此天气将持续到正月十五,春节前夕雨量偏大,局部地区将出现雾霾天气,请你提前做好拒腐防变预防,以免清正廉洁形象遭受侵袭。
      2、删除曾有的贪念,设置一生的清廉;选择昨天的自律,复制今天的坦然;粘贴明天的爱心,存储永远的奉献;发送倡廉的祝福,遥寄平安的心愿。

      春节反渎职备忘录

      点题读者:宋先生(2432XXXX)
      声音:我儿子在营口一个矿上当负责人。前几天他给我打电话说春节不回家了,要留在矿上值班。我就怕他过节想家分心,不好好工作。要是矿上出了什么事,我儿子是不是得负责任呀?
      检察干警提示:打起精神想着职责
      春节到了,忙活了一年,谁都想好好歇一歇,好好放松一下。可是,往往人精神松懈之日,就是事故发生之时。在《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二十三条法条的内容看上去让人触目惊心。“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只要一个不小心,问题就出现了,国家和无辜的个人就受损失了,严厉的刑罚也随之而来。
      “职责”是职权和责任的集合体。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要时刻想着自己肩上的责任。所以,就算到了举国欢庆的春节,有职责的人,还是要打起精神,尽职尽责,保证工作能顺利完成。在特殊部门工作的人,还是要管好自己的嘴,不能随意泄漏国家秘密。

      本报说法

      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备忘案例一:
      “采金”采出透水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

      陈某曾是一处金矿的矿主。因为天气多雨,山体出现裂缝,金矿所在镇的黄金管理办公室下发了通知,建议和要求各采金洞暂停开采。陈某却采金心切,迟迟不肯罢手。
      一天,陈某雇佣的矿工进金洞采金时发现洞里开始滴水。但是,陈某并没有在意,反而带人在洞里放了几炮,以求尽快挖到金矿带。次日凌晨,重大透水事故发生了,来不及撤出金洞的三名矿工不幸溺水身亡。
      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作为金洞洞主,违反国家对黄金矿开采的规定,也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擅自进行爆破作业,导致三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被告人重大责任事故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报提醒:春节期间,很多企业会加班生产,切记:安全可是重中之重啊!

      备忘案例二:
      “大嘴巴”酿祸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于某曾担任某市科委副主任。一次大学同学聚会时,带着酒意的同学和于某开玩笑:“当官有什么好处?清水衙门,工资又低,还不如辞职跟我干呢!”于某听后为自己辩解:“当官能了解到许多一般老百姓无法知道的事情!”接着,他不由自主地说起了最近市委向市科级以上干部传达的关于我国海军、空军发展近况及活动方向等绝密情况。
      不久,某国外报纸便一字不差地报道了于某“说漏嘴”的内容,给我国国防建设和国防秘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法院判决于某犯有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本报提醒:春节期间,聚会是少不了的,喝酒更是少不了的,切记:嘴得有把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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