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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但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涉及到执行的细节问题应当更加细化,因此制定《辽宁省集体合同条例》已经很有必要。
    给集体合同“补铁铸剑”
      关于《辽宁省集体合同条例》诞生必要性的综合采访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 (2008年3月10日)

      现行的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主要存在规定分散、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且法律之间规定不相一致;而规章的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的权威性;没有明确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一篇很“累”的日记

      “合同签下来了,却一点也高兴不起来,只有一种感觉——累!
      “一年多以前,原先的董事长突然调走,马上要签的集体合同眼瞅着泡汤了。新换的董事长竟然说,没有法律规定要签集体合同,还说已经签了劳动合同,不用再多签一份。
      “当时也有同事劝我,‘算了吧,虽然你是工会主席,但也是给人打工的,真闹僵了被炒掉怎么办’。但我觉得集体合同同样是员工权益的保障,无论如何不能放弃。
      “回想这一年多,忘记了自己和同事究竟找董事长协商过多少次,尽管很累,但却值得。可能是这种契而不舍的精神打动了他吧,今天这份集体合同终于签了下来。其中‘员工工资与企业利润同步增长’的条款让工友们特别满意。
      “同事开玩笑说,打场战役也不过如此累吧。我想如果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应该不会这样……”
      李竹是辽中一家外企的工会主席,当记者想就“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问题电话采访她时,她却一再表示“不方便说”,最后只是E—mail了这篇她在2006年9月写的日记。
      在李竹的这篇日记里,用到最多的字眼儿是“累”。

      律师戏言集体合同“肌无力”

      见到段阳时,她正在办公室翻阅《沈阳市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草案。“希望市政府讨论后能够在今年颁布实施,让它和规定一起,更有效帮助企业职工维权!”她说。
      段阳所说的“规定”,是指去年8月1日起实施的《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据了解,此类规定在全省各市中还是首个。
      “到去年底,全市累计签订集体合同11525份,占建会应签企业的76%。”这样的数字,无疑让这位沈阳市总工会的法律部部长多少感到满意。
      尽管如此,段阳也诚恳地指出了目前签订集体合同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仍然是工会一头热,协商的力量薄弱;
      签订集体合同质量不高,协商程序不规范,重签约、轻履约,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协商的现象比较严重,使集体合同缺少针对性和时效性;
      工会组织力量薄弱,平等协商力量不对等,特别是非公企业劳动关系比较复杂,工会人员少,工会干部受雇于企业,心有余悸不敢谈、协商能力低不会谈。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用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形容签订集体合同的现状,“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本应像两只强有力的大手,紧紧握住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这只手却显得有些‘肌无力’。”

      不敢谈,不会谈

      “大厂子有工会撑腰,我们小单位谁敢跟老板面对面谈工资!”采访中,很多中小企业从业人员道出了他们的担心。
      段阳告诉记者,沈阳市总工会针对非公企业发展迅速,而且企业规模小、人员少、流动性大、工会组织不健全的实际,把集体协商的重点放在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工作上。“去年,沈阳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323份,覆盖企业7049户”,段特意强调,这些企业都是实名登记,数据没有水分。
      对于职工代表在协商中“不会谈、不敢谈”的问题,沈阳市总工会聘请了100名律师、法律工作者、工会干部组成专家团成员,代表企业员工与企业进行协商。

      对话代表  立法时要增加法律责任

      今年年初的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一份《关于制定<辽宁省集体合同条例>的立法议案》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这份议案最终也被确定为大会议案。它的提案人是省人大代表罗立彦。就议案的一些问题,记者与罗立彦进行了一次对话。
      记者:据我所知,去年省政府刚刚审议通过《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并于去年3月1日起实施。时隔不到一年,您就在人代会上提出希望制定《辽宁省集体合同条例》,欲从更高的法律效力上规范这一问题。这是基于一种什么考虑?是不是证明目前我省在签订集体合同方面存在大量的问题?就您目前掌握的情况看,问题主要有哪些?
      罗立彦:在我酝酿这份议案时,对《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也进行了研究,应该说它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一些事项进行了规定。
      虽然《规定》中的制度解决了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它毕竟先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里面的一些规定与劳动合同法有出入,因此应当另行制定《辽宁省集体合同条例》。
      新的劳动合同法制定后,从立法角度对于劳动者有所倾斜,针对集体合同的制定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新劳动合同法只是概括性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相关制度,但是集体合同中协商及签订的具体细节仍然很笼统,所以制定《辽宁省集体合同条例》进行细化是很必要的。
      记者:有人把“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一起,比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两柄“尚方宝剑”。那么您认为制订条例时,在可操作性上应注意哪些问题,以避免“有法难依”的尴尬。
      罗立彦:我觉得有一点应当在条例制订过程作为重点,那就是行业、区域集体合同的签订,因为这种类型的集体合同制定的主体特殊性,一方是工会另一方是行业或区域的企业代表,如果将这个制度利用好,将有利于劳动者的利益的保护,因为虽然是工会与企业代表之间签订的合同,但是一旦签订,在同行业或者同区域中是完全适用的。各个企业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或者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都不能低于这个集体合同的条件,从而有利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记者:目前全国有十多个省(直辖市)出台了《集体合同条例》,从推行效果看,“协商工资”成为难点。您认为如何解决“协商工资难”这一问题?比如在制定条例时,在“法律责任”部分做哪些规定?
      罗立彦:我建议应当规范这样几个方面问题:首先,协商代表的产生以及协商代表的利益保护;其次,协商的提起以及协商的程序,因为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第三,应当规定在集体协商中工会及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对于违法、违纪行为通过法律责任条款进行制约。
      地方法规是对法律的细化,其规定的内容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法律责任方面,《辽宁省集体合同条例》也应当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范围相一致,因此建议法律责任从这几个方面规定:1.用人单位打压职工代表的法律责任;2.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集体合同后应当依照集体合同进行履行,否则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当及时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3.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点题  为何要地方先立法?

      我国虽然在1994年颁布了劳动法及一系列法规和规章,但一些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如《集体合同法》、《工资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还没有出台,即使已有的法律所覆盖的劳动者范围也较窄,一些新兴行业和非正规就业者还未被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成为法律保护的盲区。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现行的法律主要存在规定分散,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且法律之间规定不相一致;而规章的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的权威性;没有明确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关于集体合同,目前我国主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和2001年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这两项均属部委规章,在立法层次上处于较低层次,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而对于区域和行业、产业层面的集体合同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给予支撑。
      此外,《集体合同规定》虽然规定了企业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但并未明确何种理由为正当或不正当,更未规定拒绝协商的法律责任细则。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这一制度的权威性。
      种种因素,使地方先立法,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链接  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是指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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