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室主任 张本海
在不久前结束的全省检察长工作会议上,肖声检察长“全面推行检务督察制度”这句话吸引了众多目光。这是一项旨在规范检察机关执法行为,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内部监督制度,也是一项首次在我省各级检察机关全面实施的崭新制度。这项制度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它的柔韧和刚性如何体现?这项制度又将给我省检察机关带来哪些变化?记者为此对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室主任张本海进行了专访
酝酿:3年试点磨一剑
“检务督察制度并非一蹴而就,它已经经历了三年的试点。”张本海在向记者介绍检务督察制度时,先介绍了它“3年磨一剑”的诞生过程。
尽管近年来检察系统已经有了人民监督员和案件质量审查等一系列监督制度,但对检察人员执法进行动态监督却是个不容忽视的薄弱环节。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建立检务督察制度”的目标,并开始在各地挑选基层检察院进行试点。我省当时有8家市(分)院和基层院作为试点单位,参与了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
在将近3年的试点中,检务督察工作在试点检察院取得了良好效果,检察干警执法规范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提高了,检令不畅的问题也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各个试点检察院反映的情况坚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尽快把这项制度推向全国的决心。
在总结了各个试点检察院积累的大量工作经验后,2007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了检务督察制度的具体内容。今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首次检务督察工作会议,把这项制度正式推向全国检察系统。
谈及检务督察制度在我省的推行情况,张本海表示,省检察院已将检务督察制度列为今年全省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2月15日,省检察院成立了检务督察委员会,省检察院监察处处长张本海也开始兼任督察委员会下设检务督察室的主任,目前负责督促和指导下级检察院建立督察委员会和检务督察室。预计3月底前,全省市级检察机关将完成督察委员会和检务督察室的设立工作。
柔韧:亮证督察手段多
作为一项专门对检察干警执法进行动态监督的制度,“检务督察”有着极大的柔韧性。张本海表示,这项制度强调的就是“防患于未然”的事前和事中监督。检察人员无论是在执法时还是在下班后,都可能遭遇督察,接受他们的检查。
张本海说,为实现“从源头防止和减少检察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目标,检务督察工作将深入到检察干警的工作和生活,督察人员不配备专门的制服,他们都是怀揣“督察证”,随时随地进行督察。一旦发现问题,督察证一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检察干警就必须接受处理。
督察手段和方式也将多种多样。明察和暗访相结合,定期督察和突击督察相结合,专项督察和综合督察相结合,上下联动督察和纵横交叉换位督察相结合,日常督察与重大节假日集中督察相结合……“在实际工作中,什么督察手段有效就采用什么手段,确保抓出成效和实效。”
“灵活开展检务督察能形成很大威慑力,督促检察干警养成良好习惯,自觉遵守检容检纪,树立良好的检察官形象。”张本海为检务督察的“柔韧”这样作结。
外刚:“四项权限”显权威
“检务督察的刚性主要体现在督察权限上。”张本海告诉记者,从《暂行规定》中可以看出,为保证督察效果,最高人民检察院给了检务督察四项十分明确的权限:知情权、责令纠正权、现场处置权和监督建议权。其中最具刚性的,当属“现场处置权”。
“这意味着,只要督察人员发现检察干警有违法违纪行为,不需要请示汇报,当场就可以对其进行处理。检察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能够被及时制止,督察人员的权威性也能得到充分体现。”张本海说,依据《暂行规定》,检务督察部门派往现场的督察人员有权对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在现场进行先期处理。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检察干警有违法违纪或其他损害检察机关形象行为的,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错误行为并说明情况,必要时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导到现场协助处置。现场处置权体现出检务督察的“不留情面”。这也是检务督察区别于其他监督方式的重要标志之一。
除了现场处置权,另一项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权限是“督察建议权”。检务督察部门不仅可以提出督察建议,责令存在问题的部门或人员进行整改,还可以建议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抗拒督察的,还可以建议所在单位检察长暂停其执行职务。“只有检务督察具有这样的刚性,才能保证督察的效果。”张本海这样总结道。
内刚:督察自身规矩多
“督察也不能随便行动,借手中权力搞小动作。”张本海介绍道,为了实现检务督察“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形象”的作用,督察人员本身的行为就必须过硬。因此《暂行规定》专门给督察人员制定了不少规矩。
依据《暂行规定》,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时,每组不得少于二人。检务督察工作人员可以着检察服或者便装,但必须随身携带督察证件。
检务督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干扰被督察单位和人员依法办理案件;不得利用督察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被督察单位和人员的宴请、娱乐等安排;不得对告状求助群众、单位采取冷漠、生硬、推诿、蛮横态度;不得泄露督察和办案工作秘密。
检务督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法律、纪律追究其责任。被督察对象发现检务督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督察人员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检察长举报。
“只有检务督察是清廉公正的,督察结果才能服众,这项制度也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张本海表示,检务督察人员在上岗前要接受培训。《暂行规定》中针对检务督察人员的这些内容将是他们学习的重点。
行动:专项督察将启动
“今年我们至少要开展两项大型专项督察行动,到时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将针对重点问题,进行地毯式检务督察。”张本海告诉记者,目前各市级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委员会和检务督察室正在积极筹备建立中,督察人员也要接受培训。相关工作预计在3月底前完成。从4月开始,大规模专项督察行动将开展起来。
在刚刚结束的全省检察机关第一次检务督察工作会议上,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周凤鸣代表省检察院党组就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检务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督察长、省检察院党组成员、省纪委驻省检察院纪检组组长吴喆对今年的检务督察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吴喆指出,今年要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一次办案安全大检查,进一步督察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落实情况;对警车使用尤其是警车转让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查,切实解决检察人员开特权车、霸道车、警车滥用的问题;对告状求助群众和案件当事人作风粗暴、冷硬横推的问题进行督察,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除此之外,在日常工作中,检务督察人员还将随时对检察机关执行上级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和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针对执法办案中易出、常出问题的岗位和环节进行督察。督察人员将通过明察暗访,对检察干警开特权车、霸道车,滥用警车警械,着检察服出入娱乐场所、酗酒闹事等行为进行查处。
张本海表示,在查处违法违纪的检察干警同时,检务督察部门还要注意发现行为规范的典型向全省推广,发挥榜样的力量,从正面推动检察干警规范执法。检务督察还将利用检察机关的局域网开辟“检务督察”专门网页,接受内部举报,曝光督察结果,弘扬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典型。
最后,张本海充满信心地说,全省各市级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和检务督察室建立起来后,检务督察工作就要扎扎实实开展起来了。到那时,我省检察干警遵规守纪的自觉性将有很大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也将得到极大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