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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消费者协会针对近期以来消费者投诉热点进行了公布,本文选取了其中的一些消费现象加以点评,目的就是希望消费者在消费的同时不忘维护自身的权益,也借此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奉献给读者一道维权“大餐”。
    考问五大消费现象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 孙丹 (2008年3月14日)

      现象一:中奖消费
      先交钱后领奖活动是骗局

      消费现象:
      市民张先生在消费时突然被告知中了大奖,但是必须先交个人所得税或公证等费用才能得到奖金奖品,对于这种“好事”,张先生不知道自己是否遭遇了骗局。
      消费提醒:
      不法分子利用传统的消费高峰期行骗的可能性会更大。对任何需要先支付个人所得税、公证费等费用才能兑奖的“中奖”,均不要相信。
      消费者“中奖”后,办手续、领奖金奖品完全不需要以任何形式从自己口袋里支出任何费用。公证处承办抽奖公证时会要求抽奖主办单位自己交纳公证费,不会由中奖者分别交纳。另外,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5000元。

      现象二:婚姻消费
      婚纱摄影底片应归消费者

      消费现象:
      市民马先生和刘小姐正在筹备自己的婚礼,他们选择在某影楼拍摄自己的婚纱照,该影楼规定,1套80张,价格1299元。刘小姐选出38张照片做成相册,剩下42张刘小姐也想保留,但影楼要求另行付费,双方就此产生了纠纷。
      消费提醒:
      消费者作为定作人按约定交付定作费后,即享有接受承揽人制作成果并对制作成果享有所有权。影楼基于行业惯例而规定“未选中之影像作品及传统底片、样本归公司所有,如有需要,可出钱购买”的条款,与《合同法》有关规定相悖,应属无效约定,因此,顾客只需支付最低成本即可取回全部底片。

      现象三:教育消费
      非义务制教育消费纠纷应受《消法》规制

      消费现象:
      市民高先生反映,近年来,高校的收费问题备受关注,但实际生活中,很少有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教育纠纷。随着高校收费实行并轨,作为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成人教育是由受教育者自掏腰包。
      消费提醒:
      政府九年制义务教育以外的教育服务,包括政府的高中、大学、研究生院校,社会的各种私立学校、临时学习班、培训班,由于教育消费是一种特殊的精神消费;服务产品的购买与否是出于学校的推广和个人的选择;服务价格的确定,是出于成本、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决定,此类教育服务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当前,诸多所谓职称教育、学历教育、资格水平教育、特长教育比比皆是,真伪难辨,时有欺诈情况发生,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赔原则”来对其进行规制,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现象四:服务消费
      “预付款消费”消费者维权难

      消费现象:
      消费者刘某等人在沈阳某家美容院办理贵宾卡并预存了价值不等的费用,前不久,突然发现该美容院已转让,现美容院的老板拒绝接受持卡消费。至于赔偿的事情,美容院以各种理由推拖。
      消费提醒:
      目前,美容卡、擦鞋卡、健身卡的“预付款消费”正在悄然流行,一些经营者在进行“预付款消费”的促销手段时,常常租用知名度较高的商厦场地提供服务,博取消费者的信任,给出非常诱人的优惠措施吸引消费者,收款后不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只用一张优惠卡来代替,且优惠卡背面往往有一些不平等的条约。由于部分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义务,导致不少消费者在预付款消费时其合法权益屡受侵害,应引起消费者的重视。

      现象五:购房消费
      消费者违约,索定金难

      消费现象:
      消费者王某看到某楼盘开盘广告,便去看房,在售楼员的宣传、鼓动下,交付了2万元定金,签订了认购合同。后来,总觉得这个房子不太合适,但与开发商多次协商都未能索要回当初交付的定金。
      消费提醒:
      商品房价格高涨的形势诱发消费者购房的急躁心理,商品房定金成为投诉解决的难点。消费者在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之前,开发商往往通过签订认购书、意向书、预订合同等方式,要求购房者交付购房定金,如因种种原因未能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往往因此而拒绝返还购房者已交付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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