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知识产权,人们马上会联想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对植物新品种权,很多人并不熟悉,甚至完全陌生。
其实早在1997年时,国务院就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但11年后的今天,相对其他广受瞩目的成员,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仍不充分,甚至有人担心其形同虚设,成为“植物人”。
一起官司背后的感慨
“科研人员花费大量精力,辛苦培育出一个新品种,结果轻易遭遇‘盗版’。法律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必须要再加强才行!”京强说。
京强(化名)是辽宁省D市农业科学院的院长,他的“有感而发”源于五年前经历的那场官司。
原来,2000年5月,京强所在的农业科学院培育出一个玉米品种,并被国家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令他没想到的是,2002年4月,位于辽西的Z县种子公司在未经过D市农科院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们已经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玉米品种为亲本,生产了35万公斤的玉米种子在市场上销售。
京强和他的同事决定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2003年2月,他们作为原告,以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和销售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的行为构成侵权,将Z县种子公司起诉至法院。
记者在京强保留的一份起诉书中看到,他们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及因调查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费用1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国家农业部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依法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或销售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说。
京强的官司赢得没有悬念,但在经济损失赔偿的金额上,却与他的预期有很大差距。
“法院认为难以完全准确确认我们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最后酌定赔偿我们10万元钱。”
京强说,这起官司让他与保护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有了“零距离”的接触,他的最大感受是现行法规对侵权和假冒案件赔偿额的计算缺乏可操作性。
“这种缺乏可操作性,直接导致被侵权人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缺乏具有条款的支持,法院或行政机关处理侵权和假冒纠纷案件时,常常难以确定赔偿金额。”
“11岁”条例已经滞后
京强也许想不到,与他有同样感受的,还有一个叫何晶的人。
何晶是丹东市农科院玉米研究所所长,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何晶代表带去了一份关于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议案。
昨天中午,记者电话采访了身在北京的何晶。
记者:这好像不是您第一次就这个问题提交议案吧?
何晶:是的。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我就提交过这个议案。毕竟保护条例从颁布实施到现在11年了,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种子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记者:能不能具体说说条例的哪些内容已经相对滞后?
何晶:比如保护条例对新品种的申请、审查等授权工作规定得比较详尽,而在授权品种的保护上明显不足,比较突出的体现在处罚力度过小、手段单一。
另外,对植物新品种权进行保护,我国现行的是司法和行政“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模式,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受理、结案和查处了一些品种权案件。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自品种权制度确定以来,侵权与反侵权、假冒与反假冒之战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而且侵权与假冒有愈演愈烈之势。但是,由于受计划经济思维定势的影响,对侵犯品种权案件的处理,有关行政部门首先向被侵权人推荐行政调解的处理方式。从理论上讲,用行政调解方式处理违法案件,其本质是政府用行政职能代替司法职能;从实践上看,行政调解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弊多利少。
记者:我注意到,保护条例以及后来出台的实施细则,对处罚和赔偿的量刑好像有些偏轻。
何晶: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了对案件的处理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和新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对侵权行为人的运输工具、生产工具、侵权和假冒行为背景等一概没有规定;对构成犯罪的标准没有界定,达不到惩前毖后、震慑违法分子的目的。
上升到“法”已成必须
何晶说,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肯定有好处,类似的法律很多国家早就制定并十分详尽,我们和国际上进行交流时要按照人家的法律走,而我们的植物品种保护却没有一个法,这是不公平的。
同时,就国内状况而言,保护条例实施以后,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以前那种随意盗用植物品种、无视植物新品种权的混乱现象有了很大改观。但随着制种业的发展,植物新品种越来越多,没有一部法律来约束企业的行为是不行的。国外的相关法律都保护到基因了,我们却连品种都没有,这差得太远了。这个法早晚都要立,晚立不如早立。
何晶强调说,行业的发展需要一个好的环境,法律保障是重要的环境条件之一。只有立了法,研究单位和制种企业才有可能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让侵权者不能得逞。这也是一种与时俱进。
植物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权,简单地说,就是植物育种者权利。它是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是由政府授予植物育种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
无形财产权
品种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一旦物化公开,则会被任何可能掌握的人无偿占有和使用,而成果的所有者自身很难控制,其经济利益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