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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初合作伙伴 如今分席而立
      
    作者:本报记者 王律娜 (2008年3月19日)

      案情看点

      他们曾在1974年合作画出著名油画,在当时引起很大反响。有电影厂还专门拍摄创作纪录片。正是为了配合拍摄,两人又合作勾勒出一幅一模一样的单色草图。
      如今,原版作品已经被人收藏了。但是那幅草图却让曾经的合作者分席而立。

      控辩争议点

      原告:被告不仅将那幅单色草图私自上色,还将这个赝品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违法拍卖了。
      被告:在原告定居美国后,曾电话通知原告当年将此画复制完成,并且拍卖的事情对方也知情。只是原告不同意分配给他的钱,双方才产生了分歧。根本不存在背着原告私自复制两人作品并将其拍卖的问题。

      庭审时间 地点

      3月18日13时30分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人员

      原告:张某 一级美术师 该部著名油画创作者之一
      被告:孙某 一级美术师 该部著名油画创作者之一

      焦点一:是原作还是复制品?

      在去年北京某春季艺术品拍卖会上,该部著名油画(单色草图成品)第二次拍卖成交,成交价为132万元。随后,张某将送拍人孙某告上了法庭。
      张某在起诉书中说,该部著名油画是原、被告的共同创作。此画创作于1974年,当年两个人来到庄河体验生活,创作素材是当地农民造渡槽,跨山引水浇灌农田的壮举,正稿于同年8月完成。正式展出期间,某电影制片厂来到辽宁,拍摄这幅作品的创作过程。为了镜头的需要,两个人又合作制成了一个单色稿。
      孙某表示,拍完电影后,为了检验自己也有独立完成这幅作品的能力,便于当年年底利用休假机会,在这块画布上将作品画出,于1978年最终完成。2002年,原版作品被瑞士收藏家买走,原告张某也于2005年6月到美国居住。张某诉称,趁他不在期间,被告私自将第二件油画送到北京某拍卖公司参加了拍卖会,并在拍卖图录中写道“两件作品都应视为原作。”
      张某认为,拍卖的那件是复制品,被告的不实叙述是为了实施商业目的的欺骗。因为这件作品是两个人共同创作的,实际上把原告卷入了说谎和骗人的漩涡。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是对原告知识产权的侵犯。
      对于张某的指控,被告孙某辩称,他在2005年与在美国定居的原告通过电话,告知自己当年将此画复制完成,并且双方还探讨了这幅油画的市场价格。

      焦点二:画款分配导致纠纷?

      2005年,一个姓马的经纪人找到了孙某,经过交涉,孙某将此画连同自己的其他10幅画,以40万元价格卖断给马某。此后,这幅画的两次拍卖,都由这个经纪人一手操作了。
      原告诉称,第一次拍卖是在2006年5月,以150万元落槌。后来被告告诉他这幅画并没有卖出去。此后,违法复制的该部油画又进行了第二次拍卖。第二次送拍人仍是被告,拍卖成交价132万元。
      张某认为,被告背着原告私自复制合作的油画作品并进入市场,侵害了原告的知识产权,由于质量粗糙也损害了原告的名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网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名誉损失、经济和精神损失20万元等。
      对于原告的指控,被告孙某辩称,40万元的卖断结果在当时告知了原告,原告认为价格还可以。矛盾的关键在于2007年七八月份经纪人将画款全部付清后,在画款的分配上,原告不同意分配给他的画款。根本不存在我背着原告私自复制两人作品并将其拍卖的问题。
      此案当庭没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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