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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暖费不再打折 房产公司算不算违约?
      
    作者:帮忙记者 王莉 (2008年3月24日)

      读者求助

      煤价上涨取消采暖费优惠 业主不答应

      “煤价涨得太厉害,我们实在挺不住了!可是有的业主不同意我们恢复采暖费原价,这可怎么办?”近日,丹东东港市四方建筑工程公司有关负责人向本报打来求助电话,讲述了他们和业主之间因采暖费发生的纠纷。
      事情得从2000年说起。当年这家房产公司在被招商的农村开发建设了一处商品住宅楼。为了吸引业主购房,除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公司还向业主们出具了一份《购买XX新村商品房须知》(以下简称《须知)》,在《须知》中承诺“采暖费收取标准低于城镇价10%-20%”。小区开始供暖后,公司也一直按照这个标准收取采暖费。
      近年来,由于煤炭价格不断上涨,房产公司采暖期开始大幅度亏损。因此,2005年冬季公司就在小区张贴公告,取消了打折优惠政策,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采暖费。2006年冬季,公司还把采暖期的成本核算向小区业主进行了公布。小区绝大部分业主都表示能够理解,也按照原价缴纳采暖费。但今年年初,几位业主提出公司做法违约,并要求公司按照当初那份《须知》的承诺收取采暖费,还要求公司退还这几年多收的采暖费。
      这家公司想问问,当年写进《须知》的承诺算不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公司确实像那几位业主所说的违约了吗?公司不能迫于经营压力取消采暖费打折优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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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势变更 合同可更改

      接到这家公司的求助电话后,记者带着公司的几个问题咨询了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振革。李律师在了解该公司的情况后,对公司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
      首先,李律师表示,《须知》是房产公司向小区业主出具的,也就是说,是发给特定对象的。那么《须知》从《合同法》角度看,就是一个“要约”。小区业主接受了《须知》,并按照《须知》内容打折缴纳采暖费。小区业主和提供供暖服务的房产公司之间也就形成了以《须知》为内容的供暖合同。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业主主张房产公司违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业主称公司违约的说法成立,并不代表公司恢复采暖费原价就不对。李律师分析道,房产公司恢复采暖费原价并不是简单的“言而无信”,而是燃料价格上涨,公司实在亏损太多,才迫不得已取消优惠。这在法律上有个专门的名词,叫“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是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动,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合同当事人不能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依据《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发生后,如果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此时为了平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已经发生变更的客观事实更改或解除原合同。既然燃料价格几年间上涨很多,要求房产公司继续按照《须知》打折收取采暖费显然是显失公平的,因此房产公司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更改供暖合同,取消打折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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