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背景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但由于很多犯罪分子无业或收入很少,没有赔偿能力,致使被害人及其家属得不到赔偿或得不到完全赔偿。
在目前我国没有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前提下,完善现有的司法救助制度,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并将司法救助基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落实到位,救助那些得到了生效判决赢得法律权利,却在法院穷尽了执行手段后仍然无法得到执行的城乡低保群体以及其他急需司法救助的人群(这些人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工伤受害者、交通事故受害人等弱势人群)。
题解:在司法救助基金缺位的情况下,一个被害人的家庭能否得到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很多时候靠的是“点子”,如果加害人家有可执行的资产,算是“不幸之幸”,如果加害人无可执行的资产,则是“不幸加上不幸”。
“我省应该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制度”,年初的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人大代表罗力彦如是说。
这样的制度既是一种来自国家的心灵抚慰,也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经济帮助。
有时 只有判决远远不够
2005年的一天,不幸降临在大连市姜先生的头上,在一次冲突中他被严重误伤。
如今,对姜先生形成伤害的肇事方已经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却一直没有结果,对方无力赔偿。
于是,不幸只能继续。
没钱进行手术,使得姜先生颅内的异物始终无法取出,由于神经被压迫,他的一条腿已经失去了知觉。“我本来就已经失业,现在不能工作,只能享受低保”,对于一个父亲脑血栓患病在床,母亲患有糖尿病的家庭来说,这样的受伤无疑是雪上加霜。
姜的治疗手术费用在3万多元,但是现在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是父母的退休金,每个月加起来只有1300元左右。而两位老人同样也需要钱治病,实在拿不出那么多钱来去给姜先生做手术。
姜说,眼下自己能做的只有无奈地等待;而他的病,也在等待中慢慢加重。
生活中,像姜先生这样的被害方还有很多,他们是一个令人伤痛的特殊群体,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叫做犯罪被害人。
目前,这一群体引来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原因在于很多暴力罪犯没有经济赔偿能力。绝大多数的被害人在经历了犯罪侵害之痛后,不得不承受更痛、更久的“人财两空”。
根据统计,我国近八成的刑事赔偿难以兑现。
省人大代表、辽宁罗力彦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力彦认为,对于受害人而言,因被告人的行为导致残疾甚至失去亲人,经济上又得不到补偿,生产和生活上往往陷入困境,这无异于对他们的第二次伤害。
“表面看起来,法律给当事人主持了公正,但很多时候,他们手攥着‘胜利’陷入‘无期的等待’,有的甚至出于绝望,转而对犯罪人及其亲属乃至整个社会进行泄愤报复,酿成新的违法犯罪。”罗说。
我省基层法院“试水”司法救助金
2006年8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的过程中总结制定了《执行救济金实施细则》,并实施至今,成为我省首个“试水”司法救助基金的基层法院。
实施细则出台不久,李某就成为首位受益者。
2005年7月18日,杨某持刀将李某砍成重伤,西岗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9年,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9994.43元。由于杨某无力支付赔偿,西岗区法院对其一套房屋进行查封。房屋评估拍卖需要一定程序和时间,而此时李某受伤部位已出现萎缩,如不及时治疗就可能造成终生残疾。为此西岗法院决定启动执行救济金,从法院设立的困难当事人救济基金中拿出1.5万元,为李某垫付治疗款,及时解决了李某的困难。
政府需要为“被害人”伸援手
“我认为我省应该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制度。”年初的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人大代表罗力彦如是说。
在罗看来,这样的制度既是一种来自国家的心灵抚慰,也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经济帮助。
记者注意到,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近两年的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但这种司法救助针对的是法院的起诉环节,是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
罗力彦说,她关于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制度的建议,是希望通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对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给予救助的基金。
为什么明明是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却需要政府进行补偿?
罗表示,基于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这种对弱者进行救助的道义责任成了政府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政府履行社会管理与服务公众的双重职责,政府理当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社会福利;另一方面,政府负有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责任,刑事案件的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有政府的过失。
一位代表的“救助”构想
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制度,经费是关键。
法律专家分析,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有三种途径:私力——由罪犯进行赔偿,往往因其无履行能力,沦为“空判”;社会——由热心人或公益机构捐助,获取常常靠运气;国家——由司法等部门给予专项救助,尽管已有试点,但在制度上仍是空白。
罗力彦表示,司法救助基金应由政府拨付专项资金、社会捐助、企业赞助等形式筹集。
据了解,西岗区的“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主要源于区政府拨款,还有法官捐款以及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的捐款,针对申请执行人因执行款不到位导致生活困难的,给予救助。
不光是资金来源,对于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制度,罗力彦代表有一个完整的构想——
申请司法救助基金的不应只是刑事案件中无法实现人身赔偿的被害人,还应包括民事案件中为特困群众的双方当事人。
申请司法救助基金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已因刑事案件死亡);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或患有严重疾病,无劳动能力,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正在享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补助或领取失业救济金,生活有其他严重困难的;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可以救助的其他情形。
救助金额以维持申请人基本的医疗、生活费用为限。已执行到位金额为应执行标的50%以上的案件不启用救助金,但申请人生活严重困难的除外。
救助方式上,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经被执行人同意的,由法院垫付,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从执行款中扣除返回基金。
在救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上,采取法院审批、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和发放资金,财政部门及社会监督,是比较理想的模式。
【声音】
有位法学家说过,法治不会消除冤屈,但它会对冤屈作出一定的补偿;人在无助的时候需要某种补偿,哪怕“给一个说法”也好,它是无望之人的最后慰籍。我相信司法救助基金能起到这个慰籍的作用。
——罗力彦 省人大代表
“执行难”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究其原因有很多,但确有一部分案件是由于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确无履行能力所造成的。在执行申请人属于特困群体的情况下,政府设立司法救助基金的形式来扶助特殊困难群体,有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维护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同时也体现了政府及法院的亲民形象。
——马坤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