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员工名义贷款
8年前,锦州市的刘先生从单位退休后,来到某公司打工。因工作需要,刘先生曾向该公司提供过自己的身份证及户口本。没想到,这却给刘先生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麻烦。
此后,某公司利用所持有的刘先生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以刘先生的名义向某银行申请个人购房借款30万元。双方顺利达成协议,该公司随后与银行签订住房按揭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某公司作为借款人的保证人;并用所购买的房屋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同时,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银行与某公司又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保证合同,约定:“某公司承诺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切,被蒙在鼓里的刘先生毫不知情。
以员工名义借款属违法
此后,该公司又以刘先生的名义填写了城镇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他项权利登记审批表,虚构刘先生购买某小区住宅的事实,并在产权部门办理了登记。合同签订后,银行将30万元贷款汇入该公司账号。该公司开始使用此笔借款,后陆续偿还给银行12万元本金及利息。此后,该公司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尚欠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日前,银行将刘先生和该公司起诉至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利用刘先生在工作期间向其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虚构刘先生购房借款事实,以刘先生名义签订借款合同,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为其使用。其行为违背了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属违法行为。
银行规避法律应承担责任
对于购房借款合同,法院认为,某银行与刘先生之间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是刘先生单位以他的名义签订的。刘先生并不知情,借款合同上的签字也不是刘先生所签,该借款合同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无效合同,依法不予保护。
因保证合同与房屋抵押合同均基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导致银行与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与刘先生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均无效,同时以刘先生名义办理的锦州市城镇职工购买住房他项权利登记行为也无效。对此,法律不予保护。
对于借款,法院认为,某公司是本案实际的借款人和贷款使用人,其应履行向某银行偿还尚欠借款的义务,并应对无效民事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该公司的行为,银行是明知的,其具有规避法律的主观故意。因此,某银行对该无效民事行为产生的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没有支持银行要求某公司支付贷款利息的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返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18万元。
律师提醒:提供重要证件要慎重
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田野表示,现在很多单位为了确定应聘者的身份或者留作档案,要求应聘者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如果这些资料落在别有用心的人手里,冒用他人之名办卡、甚至像上面这个案例一样竟然办理银行贷款,被假冒的人只能是事后知情。因此,田律师提醒说,提供此类信息要慎重,最好在复印件上写上用途,防止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