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着李斌的起诉书,王翠觉得很委屈
“人是你联系的,现在人跑了,谁知道你们是不是合伙坑我钱?这笔钱你得还我,不还我就告你!”李斌越说越气,出国淘金梦刚开始就碎了,连带家里仅有的积蓄都成了泡影,让他无论如何也咽不下这口气。
而王翠的感觉是“委屈”。见到记者,王翠没说两句就开始掉眼泪:“我从来都没遇到过这种事,可不可以不要告我?骗钱?怎么可能!谁能知道他是个骗子。”
帮忙登报招聘出境劳工
事情还要从2007年10月说起,王翠原本的生活非常平静,丈夫上班,孩子在外地工作,自己则赋闲在家,买菜、做饭、照顾父母,每天的生活规律而充实。她从没想到,在以后的半年内自己一直不得安生,生活被彻底打乱,而这一切的开头只是一个普通的电话。
“姐呀,你天天在家也没什么事情,帮我一个朋友的忙,在国内的报纸上发个招工广告吧。”
原来,王翠的妹妹在国外打工,她常听妹妹说在国外打工薪水高,生活待遇好。妹妹还说,在这里她认识了一个同样来自国内的朋友,这个人叫赵震,是个小老板,赵震正准备在国外投资建厂,做建筑材料生意,需要大量工人,希望国内有人帮帮他,在国内帮忙招聘工人,还表示包食宿、薪水优厚。
看着妹妹说得非常认真,王翠也就动了心思,她想,妹妹认识的朋友总不会有问题吧,“反正只是帮个忙登个广告嘛,也不费事。”王翠想得很简单。于是在沈阳的某发行量很大的报纸上刊登了一条招工广告,并在广告上许诺这些出国务工人员会得到优厚的待遇。
广告一登出,还真有不少人来问情况,李斌就是其中的一个。
签合同出国“淘金”
李斌和王翠的丈夫是在一次工作中认识的,但两家的关系仅属于泛泛之交。李斌看到广告后就给王翠打了电话,当了解到这个招工的老板在国外,王翠只是个中间人时,李斌有些不放心地问:“这老板人保靠不?”王翠热心地解释,这是她妹妹认识的一个朋友,人应该没什么问题,按照老板的说法,“属于正规途径的招工,老板赵震考察后会和工人签订用工合同的。”
听说可以签合同再出国打工,李斌的心放下了一半,于是跟王翠报了名,留了联系电话。没过几天,赵震的国际长途电话到了,基本是询问李斌对建筑材料这一行是否了解,能做什么工种,问题很简单,李斌答得很流利。于是赵震也爽快地表示赵震通过了考察,过几天会通过王翠把合同的传真件转给李斌,但赵震还表示,签订合同时,要缴纳3.8万元用于办理出国的一些事宜,这些钱交给王翠就成,王翠会把这笔钱汇到他在国外的账户上,同时出国的机票等费用也需要自理。李斌想了想同意了。
很快,在2007年10月19日,李斌收到了一份赵震已经签过名的合同,合同上表明,李斌出国后,每月的薪水为5000元并包食宿,合同中还约定:“乙方李斌的费用为3.8万元,签证为三年工作签证,在这期间,乙方享受医疗和人身保险。”这些待遇李斌觉得不错,而最让李斌放心的则是合同中的一句话:“如果工厂情况不属实,甲方赵震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并返还乙方的一切费用。”
李斌签了合同把钱给了王翠,王翠也写了收条。王翠还当着李斌的面把合同回传给了赵震。但是他们俩谁也没想到,麻烦已经开始了。
招工是骗钱的“幌子”
2007年11月26日,李斌坐上了飞往国外的飞机,第一次坐飞机、第一次出国的他既忐忑又兴奋,脑子里有许多新奇的想法,他想这几年通过自己的努力多赚些钱,让家人过上好日子。27日4时,李斌抵达目的地后,被赵震和“工厂的司机”接到了工人宿舍,而以后的事情让他隐隐觉得不对劲。
到了之后,李斌看到有五六个和他一样的工人,都闲着没事情做,而老板赵震当初形容“急需”工人的急迫一点也没看出来,应有的工厂也没看到。对此赵震的解释是:“工厂马上快开起来了,正在选址。”李斌将信将疑。
时间又往后推了一个月,李斌和工友们依然闲着,大家再也呆不住了,四处打听情况,而得到的消息让大家的心凉了半截。
“我们调查了几天后才知道,赵震没有工厂、没有营业执照,连来接我们的车和司机都是租来的,这一切都是个骗局。”李斌和工友们愤怒了,而赵震则表示:“希望大家平静一点,工厂肯定会在一个月内开起来的。”赵震的许诺曾让大家的心里有一线希望,但赵震以后的所做所为却让这些工人彻底心凉了。
“他的心思根本不在开工厂上,而是让我们这些工人和王翠继续帮他在国内招更多的工人,每人收费3.8万元。”李斌觉得这就是骗钱,于是坚决不做。从李斌那里,王翠也知道了事情有些不对,于是也拒绝了继续帮助赵震招聘工人。但更麻烦的事情来了。
老板卷钱跑了
2008年1月8日晚上,赵震卷钱跑了!
惊闻这一消息时,李斌和工友们全懵了,每人连路费和这一段时间的生活费至少都花了四五万了,而这笔钱都是每个人所有的家底!
出租宿舍的房东也出来了,原来,赵震拖欠了一大笔房费和水电费。房东看赵震跑了,就来向李斌这些工人要钱,李斌和工友们付不起,被房东赶出了房门,流落街头。李斌和工友们吃尽了苦头,终于在今年1月末回到了国内。
李斌回到沈阳后,第一件想做的事情就是“算账”。他把这笔账都算到了王翠的头上,他觉得王翠和赵震是一伙儿的,即然是赵震的合伙人,这笔损失就应该由王翠来承担。
王翠则认为自己只是帮忙“搭了个桥”,根本不是“合伙人”,连中间人都算不上,只是“帮忙”而已。“你的事我也觉得心里很不好受,但我真的不是骗你的钱。”为了表示自己的“清白”,王翠把汇给赵震钱款的回执单给李斌看。但这一切并不能让李斌的愤怒减轻。他决定起诉。
李斌认为,自己和王翠之间形成的是居间合同关系,赵震是委托人,王翠作为居间人,没有尽到审核招工信息的责任,所发布的广告是虚假的,提供的招工信息也是虚假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王翠则认为,居间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而这个合同签订的过程中,自己没收取任何一方的任何报酬。同时,与李斌实际建立劳动关系的是赵震,李斌应根据相关法律起诉赵震,依法追究赵震的违约责任,而不是管自己要钱。
撤诉之后的等待
经过法院的调解,李斌觉得在情急之下起诉证据有限,这场官司胜算很小,今年3月10日,李斌撤诉了。
官司不打了,王翠却并没有轻松下来,看着李斌沮丧的背影,王翠的心里总像压了块大石头。王翠已经让国外的妹妹帮着找赵震,只希望哪天能找到赵震的时候,替李斌把钱要回来。王翠还买了很多国际长途电话卡,天天往赵震曾经的手机上打电话,电话只有一次被打通了,赵震只简短地说了一句话:“大姐,等哪天我把钱给你退回来。”这句看似苍白的话还是给了王翠一线希望,也许,哪天赵震真会良心发现,把钱还给李斌和其他工友,给大家一个交待。
(文中所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小贴士:居间人的责任
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庆锐表示,本案争议的焦点共有两个,一个是王翠和李斌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一个是王翠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活动内容就是使委托人能够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在促成交易后收取合理的佣金。对于居间合同的定义,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居间业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的指示居间;另一类是居间人提供订约媒介服务的媒介居间。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提供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订约提供机会;所谓订约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斡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促进双方交易达成。
本案中,王翠与赵震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中介协议,王翠也未收取赵震或李斌的费用,因此李斌以居间合同来起诉王翠并不妥当,居间合同关系目前看来并不成立。
另外,若李斌找到充分证据证明王翠与赵震形成居间合同,那么王翠作为居间人的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和第三人根据居间人提供的线索,自行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王翠向赵震提供与李斌订立合同的机会的媒介服务,至于赵震与李斌是否订立合同及订立、履行合同的后果均与中间人无关。当然在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致损害了委托人利益的时候,居间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