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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0日,沈阳市消费者协会公布了商品房认购合同中的十大“霸王条款”,并组织3·15律师团对其进行了点评
    披露商品房认购合同“十大霸王”条款
      
    作者:本报记者 刘妍 (2008年3月31日)

      1、认购书一旦签订,定金不退还,岂能如此霸道?
      典型条款:“认购人签订本认购书时,即交付定金贰万元。本认购书签订后,定金不退还。”
      3·15律师团点评:单纯站在开发商的立场设立定金条款,约束认购人而不对开发商本身进行任何约束,与定金条款的本质相违背,是一种典型的霸王条款。

      2、收取诚意金,定期无息退还不商量,牟取了谁的利益?
      典型条款:“乙方自愿认购甲方物业,待认购当日,如乙方认为甲方房源有任何不妥之处,甲方无条件退还乙方全部‘诚意金’。”
      3·15律师团点评:开发商在领取到(预)销售许可证之前,向购房者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都属于违规行为。另外,房源不妥可能是由于开发商的过错所致,法律怎能允许购房者为开发商的过错埋单?

      3、开发商收取了首付款或者是全部购房款,还叫认购?
      典型条款:“认购人须在签订此房保留协议之日向出卖人支付保留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并在三日内根据所选择的付款方式补足其余房款。”
      3·15律师团点评: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签订类似协议是没有必要的。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签订类似的协议,收受了全部的购房款或除按揭贷款以外的所有房款,便属于违法变相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疑加大了购房者的市场风险。

      4、出现面积差异,按预定书约定之价款多退少补,可你能接受多大范围的面积差异?
      典型条款:“本预定书所签订之房屋面积为暂定面积,最终以沈阳市房产局颁发的《沈阳市商品房销售面积(预测)审核通知单》及《沈阳市商品房销售面积(预测)审核分层分户表》为准,如有差异,差异部分按本预定书约定之价款多退少补。”
      3·15律师团点评:如果面积误差过大,将影响房屋的户型结构甚至使用功能,或者房屋的总价款额存在增加幅度较大的可能,增加了认购人的付款压力。

      5、天花乱坠的楼盘广告对开发商真的没有任何的约束力吗?
      典型条款:“开发商所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沙盘、效果图、户型图、楼书、海报、价格、各种通知及说明等相关销售资料及销售人员口述(包括其传达的信息内容),仅供示范或参考之用,所有细节最终以政府审批之图则及相关法律文件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认购人应清楚明白。”
      3·15律师团点评:如果开发商所提供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违反,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认购后的商品房,要退却得开发商同意,凭什么?
      典型条款:“所购商品房一经认购,非出卖人同意,不准退。”
      3·15律师团点评:该条款排除了认购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实质上属于一种排除认购人主要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

      7、认购人提供的资料若不属实,后果自负,合理吗?
      典型条款:“认购人声明此预定书内由其提供的资料全属真实。如因资料失实致使双方协议无法履行或通知延误,一切责任概由认购人负责,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3·15律师团点评:开发商利用其优势地位,仅约定了认购人提供不实材料的违约责任,却只字不提开发商提供不实材料的违约责任,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8、约定举证责任,你能做到吗?
      典型条款:“对于证明认购人是否按时到指定地点与出卖人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举证责任由认购人承担。”
      3·15律师团点评:此条款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并暗藏“玄机”。通过设定格式条款,约定由认购人承担举证责任,从而免除自己举证责任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9、购房者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内容提出异议的权利或者协商的权利被剥夺,你能接受吗?
      典型条款:“认购人已认真阅读出卖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接受公示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并同意按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签约。”
      3·15律师团点评:如果认购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则认购人不再享有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条款与开发商进行协商的权利,有失公平。

      10、既已签订认购协议,再说不知情还来得及吗?
      典型条款:“认购人签订本认购书时已对认购条件有充分的了解并同意遵守,对所认购商品房状况也已充分了解。”
      3·15律师团点评:在形式上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知情权方面的规定,但不能起到相应的法律作用,因为购房者不可能完全掌握开发商从获得营业执照开始到竣工预售为止一系列环节中的审批、实施过程的全貌,认购人所认购的实际上是“纸上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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