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额几元钱 丢存折没挂失
岳女士在朝阳市某单位工作时,单位为职工在某储蓄所统一办理了存折,从此,发放工资都通过这个储蓄所来过账。存折专人专用,每个月的工资、奖金什么的都按日打到里面,既方便又起到保密作用。另外,每个人的密码也都是单位给设定的。
2007年8月,2000元的工资按时存到了岳女士的存折里。当月29日,需要用钱的岳女士从中取出了1000元钱。此后,岳女士的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9月份的时候,她从原单位调转至锦州某企业。并且很快新单位也给岳女士办理了工资存折。
那一阵子可把岳女士忙晕了,琐碎事很多,各种手续的办理整整折腾了她一个月。10月份的时候,岳女士突然想起来。原来老单位发的那个存折里好像还有钱没取出来,于是,她来到储蓄所,从里边取出了1000元钱。
此后,岳女士就搬家了,新家安在了锦州。在搬家忙碌过后,她发现原来的那个存折不见了,并且怎么也想不起来丢哪了。想起里面的余额只有几块钱了,岳女士也就没当回事,没有去办理挂失。
操作中失误 误存的钱不见了
很快,岳女士就投入到了新的工作中。这个时候,在朝阳却发生了一件与她有关但她却毫不知情的事。
2007年2月,朝阳的这个储蓄所的一名工作人员由于操作失误,将1800元钱存到了岳女士原来用的那个工资存折里。这个失误直到半个月后才被发现。储蓄所方面赶紧进行调查,发现被误存到存折里的1800元钱已经被取走。找出签名仔细辨认,却发现签字人名模糊不清,根本辨认不出来。
储蓄所根据掌握的资料,很快得知存折是岳女士的,并且其现在已经调转单位,去了锦州。储蓄所遭受到了损失,这钱找谁要去?储蓄所认为岳女士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负返还责任,于是将岳女士起诉到了法院。
证据不充分 法院一审驳回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2007年2月15日,朝阳某储蓄所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误将1800元存入被告岳女士账户,当月被他人支取1800元是事实。但是,原、被告双方对取款事实各持己见。
原告是本案“不当得利”的主张者,其对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没有提供该案取款时录像监控,也没有提交被告前两次取款签字单以便核对笔迹。这种对本案事实有重要证明作用的证据不能举证,使案件重要事实出现空白的状态,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承担。虽然原告提交了取款签字单,但明显看出不是被告“岳××”三个字,也辨认不清是什么名字,原告没有提出笔迹鉴定,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是一个辨认不清的单一证据,不具有排他性的法律特征。
法院据此认定,原告认为被告岳女士取走1800元,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没有办理储蓄消户问题,因为该存折是被告原单位为职工发放工资统一办理的,且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存折用完必须由储蓄人消户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谁主张谁举证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乔伟光分析此案表示,此案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储蓄所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岳女士属于不当得利,因此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乔律师说,所谓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此案中,无法证明岳女士将误存的1800元钱据为己有,因此不能称之为不当得利。
乔律师还提醒说,存折、银行卡等物品,一旦丢失,应该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挂失。不然一旦被他人冒用,自己可能会无辜受牵连。